1. 下列那一種稅不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稅目?
- (A) 地價稅
- (B) 田賦
- (C) 土地增值稅
- (D) 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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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房地合一稅
土地稅法第1條: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法規範的稅,不在土地稅法裡,所以(D)不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稅目。
出處:土地稅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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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題數:153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15 題。
範圍: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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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房地合一稅
土地稅法第1條: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三種。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法規範的稅,不在土地稅法裡,所以(D)不是土地稅法所規定的稅目。
出處:土地稅法第1條
答案:(B) 財政部
土地稅法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管的是地政,土地稅屬財政部。
出處:土地稅法第2條
答案:(D) 設有地上權土地為地上權人
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是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的典權人、承領土地的承領人、承墾土地的耕作權人。地上權人不在名單內,所以(D)不是。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
答案:(B) 乙
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施行細則第20條再說明,以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8月20日乙已登記為所有權人,9月30日丙的典權登記在基準日之後,所以當年地價稅由乙繳。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答案:(B) 耕作權人
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承墾土地,納稅義務人是耕作權人。承領土地才是承領人,兩個別搞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
答案:(C) 管理機關
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不是所有權人,也不是占有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
答案:(C) 典權人
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只有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四種。典權人是其中之一,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地役權人都不在內。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
答案:(B) 受託人
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不看信託契約怎麼約定。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
答案:(A) 委託人
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信託土地要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其他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累進稅率課徵。只有受益人是別人、且符合例外條件時,才改和受益人合併。本題委託人就是受益人,所以和委託人合併。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
答案:(C) 他益信託受益人
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但書: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而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委託人又沒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土地就改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本題兩個條件都符合,答案是他益信託受益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
答案:(D) 所有權人拒繳地價稅者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稽徵機關可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的情形有四種: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所有權人單純拒繳不在其中,所以(D)不是。
出處:土地稅法第4條
答案:(C)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公有土地是第3條第2項決定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不是代繳事由。
出處:土地稅法第4條
答案:(C) 土地使用人
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或田賦。法條寫的是土地使用人,抵押權人、權利關係人都不是。
出處:土地稅法第4條
答案:(D)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稅法第4條第3項:只有第1項第1款到第3款(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的代繳義務人,代繳的稅可以抵付使用期間應付的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第4款所有權人申請占有人代繳的不適用,所以(D)不得抵付、求償。
出處:土地稅法第4條
答案:(A) 遺贈
土地稅法第5條第2項: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遺贈是無償,所以(A)不屬於有償移轉。
出處:土地稅法第5條
答案:(B) 受贈人
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土地無償移轉(贈與、遺贈),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有權的人,也就是受贈人。有償移轉才是原所有權人繳。
出處:土地稅法第5條
答案:(B) 取得所有權之人
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無償移轉的土地增值稅,由取得所有權之人繳納。出典人是設定典權時才要繳(第3款),原所有權人是有償移轉時才要繳(第1款)。
出處:土地稅法第5條
答案:(B) 土地設定地上權者,向地上權人徵收之
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有償移轉向原所有權人徵收、無償移轉向取得人徵收、設定典權向出典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沒有對設定地上權課徵的規定,更不是向地上權人徵收,所以(B)不正確。
出處:土地稅法第5條
答案:(C)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土地者為委託人
土地稅法第5-2條第1項: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就受託土地有償移轉(出售)、設定典權等,以受託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不是委託人,所以(C)不正確。其餘:交換是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繳、典權由出典人繳、贈與由取得人繳,都對。
出處:土地稅法第5、5-2條
答案:(B) 取得所有權之人
土地稅法第5-1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納稅義務人沒在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由取得所有權的人代為繳納。占有人、使用人、地上權人都沒有這個規定。
出處:土地稅法第5-1條
答案:(C) 典權
土地稅法第5-2條第1項:受託人就受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轉為自有土地時,受託人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四個選項中只有典權在條文內,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都不是。
出處:土地稅法第5-2條
答案:(C) 歸屬權利人
土地稅法第5-2條第2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把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5-2條
答案:(C) 自行私設停車場之用地
土地稅法第6條列舉可予減免的土地包括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等使用的土地,以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自行私設停車場用地不在名單內,所以(C)敘述有誤。
出處:土地稅法第6條
答案:(D) 村、里有
土地稅法第7條: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的土地。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沒有列入,所以(D)不是公有土地。
出處:土地稅法第7條
答案:(C) 旁系親屬
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旁系親屬(例如兄弟姊妹)不在範圍內,所以(C)不屬自用住宅用地。配偶的直系尊親屬(例如岳父母、公婆)是直系姻親,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4款的適用順序就列了「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可見直系親屬包含直系姻親,(D)可以適用。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
答案:(D) 兄弟
土地稅法第9條:戶籍登記的人必須是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孫子女、祖父母是直系血親,岳父母是配偶的直系親屬(施行細則第9條有列直系姻親),都可以;兄弟是旁系血親,不行,所以(D)不是。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答案:(A) 實際居住但未設籍
土地稅法第9條的要件是「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單純實際居住但沒設籍,不符合,所以(A)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本人、配偶的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設籍都符合。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
答案:(D) 經戶政機關依法逕為辦理遷出登記
土地稅法第9條要求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戶政機關依法逕為辦理遷出登記後,戶籍已不在該地,就不符合要件,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房屋沒出租、沒營業、供配偶設籍,則都符合第9條。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
答案:(C) 其中一戶由某甲配偶母親直系血親卑親屬設籍
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要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直系親屬包括直系姻親,施行細則第9條排適用順序時也列了直系姻親,所以A本人、B父親、D岳母設籍都可以。C的「配偶母親直系血親卑親屬」會包含配偶的兄弟姊妹,這是旁系姻親,不在第9條範圍內,所以題庫選C。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
⚠ 題目說明:(C)選項「配偶母親直系血親卑親屬」語意含糊,字面也包含配偶本人與甲的子女(都可適用),題意不清。
答案:(A) 非都市土地之丙種建築用地
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農業用地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等使用的土地。丙種建築用地是建築用地,不是供農作使用,所以(A)不是;其他三項都是「供農作使用」。
出處:土地稅法第10條
答案:(D) 任意搭建鐵皮屋
土地稅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農業用地包含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土地。任意搭建的鐵皮屋與農業經營無關,不算,所以(D)非農業用地。
出處:土地稅法第10條
答案:(B) 10%
土地稅法第11條:雖已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的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也算空地。比例是10%。
出處:土地稅法第11條
答案:(B) 電力設施
土地稅法第11條: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卻仍未依法建築使用的土地。要完成的設施是電力設施,所以選(B)。瓦斯、電信、污水道都不在條文裡。
出處:土地稅法第11條
答案:(B)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地價總額計徵之
土地稅法第15條第1項: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不是全國加總,所以(B)有誤。同一個人在不同縣市的土地要分開算累進。
出處:土地稅法第15條
答案:(B) 直轄市或縣(市)轄區
土地稅法第15條第1項: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範圍是縣市,不是鄉鎮區,也不是全國。
出處:土地稅法第15條
答案:(D)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地價總額沒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就按這個稅率;超過才累進。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C) 千分之1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的部分,稅率是千分之15。題目說超過2倍,落在「未達5倍」這一級,所以是15‰。5倍到10倍才是25‰。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C) 千分之1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B) 千分之2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C) 千分之3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D) 千分之4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B) 千分之5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65‰不存在,45‰是十五倍到二十倍那級。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B) 千分之55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地價稅累進稅率共五級,15‰、25‰、35‰、45‰、55‰,最高一級是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千分之五十五。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B) 7 公畝
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且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注意7公畝與自用住宅的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要分開記。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C) 農業用地
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四個選項裡只有農業用地是條文明列排除的。名勝古蹟用地、體育場所用地是第18條按10‰計徵的特別稅率土地,公園用地也不在排除清單內,別和工業、礦業用地搞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C) 工業用地
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不計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要計入,所以選工業用地(C)。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D)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2‰是自用住宅的特別稅率,6‰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為建築使用的稅率,別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
答案:(B) 千分之2
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基本稅率是10‰,這是優惠稅率。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A) 未超過3 公畝部分
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都市土地以面積未超過3公畝的部分為限。單位是公畝,不是公頃;非都市土地才是7公畝。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C) 未超過7 公畝部分
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非都市土地以面積未超過7公畝的部分為限。都市土地是3公畝,單位是公畝不是公頃。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A) 千分之2
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地價稅適用第1項稅率,也就是千分之二。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D) 地價稅之稅率為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是千分之二,不是千分之十。千分之十是基本稅率,所以(D)有誤。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為限,且需無出租或供營業,都正確。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A) 千分之 2
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地價稅依第1項稅率,也就是千分之二。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
答案:(A) 一處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1處為限。申請超過1處時,依施行細則第8條,以所有權人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準;沒擇定的,以當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的那處為準。
出處:土地稅法17條
答案:(C)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供工業直接使用的工業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徵,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這是依基本稅率一律10‰,不累進。
出處:土地稅法第18條
答案:(C)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徵。法條寫「按千分之十計徵」,沒有再累進,所以選(C)而非(D)。
出處:土地稅法第18條
答案:(C) 申報地價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8條第2項: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設立、經政府核准有案的工廠,其直接供工廠使用的土地,準用第1項,也就是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18條
答案:(D)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直接使用的,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條文是10‰,並非免稅或2‰、6‰。
出處:土地稅法第18條
答案:(A) 千分之6
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的,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非自用住宅用地所以是6‰,且不累進。
出處:土地稅法第19條
答案:(B) 千分之2
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辦理,也就是千分之二。非自用住宅才是6‰。
出處:土地稅法第19條
答案:(D) 免徵
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要同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和「與使用中土地隔離」。
出處:土地稅法第19條
答案:(C) 千分之10
土地稅法第20條: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也就是千分之十;供公共使用的才免徵。非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稅率就是10‰。
出處:土地稅法第20條
答案:(D) 免徵
土地稅法第20條但書: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沒供公共使用的才按基本稅率10‰。
出處:土地稅法第20條
答案:(C) 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土地稅法第20條但書: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工業用地、私有體育場所用地依第18條按10‰,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按2‰,都不是免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20條
答案:(C) 2 至5 倍
土地稅法第21條: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的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的空地稅。注意荒地稅是一至三倍,不要搞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21條
答案:(B) 5 倍
土地稅法第21條:空地稅是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最高倍數是5倍。
出處:土地稅法第21條
答案:(D) 徵收田賦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依同條第2項,這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為限。
出處:土地稅法第22條
答案:(A) 徵收田賦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不課地價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22條
答案:(D) 徵收田賦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
出處:土地稅法第22條
答案:(B) 徵收田賦
土地稅法第22條第3項: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集貨場、檢驗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出處:土地稅法第22條
答案:(D) 免徵地價稅或免徵田賦
土地稅法第19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第22條第4項同樣規定這類土地免徵田賦。所以兩種稅都免,選(D)。
出處:土地稅法第22條
答案:(A) 1 至3 倍
土地稅法第22-1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至3倍的荒地稅。空地稅(第21條)才是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別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22-1條
答案:(B) 得照價收買
土地稅法第22-1條: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的,得照價收買,但有因農業政策休閒、生產不經濟休耕、公害污染、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可抗力等法定例外情形者除外。條文沒有徵收、沒收或再加徵5倍荒地稅的規定。
出處:土地稅法第22-1條
答案:(D) 因閒置不用,經政府通知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且無其他法定例外情形者
土地稅法第22-1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通知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才加徵荒地稅。因公害污染、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可抗力不能耕作的,屬例外,不課荒地稅,所以只有(D)可以。
出處:土地稅法第22-1條
答案:(C) 停徵
土地稅法第27-1條: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行政院自76年第2期起停徵田賦,到現在都還是停徵,所以現況是(C)停徵。要分清楚「停徵」跟「廢止」:土地稅法第22條等田賦規定都還在,只是暫停課徵,不是廢止。
出處:土地稅法第27-1條;「民國76年08年20日行政院(76)台財稅第19365號令,自76年第2期起停徵」
答案:(C) 因土地買賣經法院調解成立之所有權移轉案件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各級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A)(B)(D)都對。土地買賣即使經法院調解成立,本質仍是買賣的有償移轉,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C)有誤。另外第28-1條私人捐贈社福、私校用地,第39條被徵收的土地也免徵,但本題選項沒有考到。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
答案:(A) 免徵
土地稅法第28條: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第30-1條規定這類出售的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
答案:(A) 免徵
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的土地移轉要課土地增值稅,但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都免徵。所以政府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是免徵,不是減徵。減徵40%是第39-1條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才有的優惠,別搞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
答案:(B)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土地漲價總數額來課稅(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地價稅按申報地價課,田賦按賦額課,房屋稅是按房屋現值課,都不是以漲價總數額為稅基。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
答案:(D) 私人贈與土地予政府
土地稅法第28條: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私人把土地贈與政府,屬於政府受贈私有土地,免徵。父子間贈與、法人間移轉耕地,都還是要課;農業用地移轉給法人也不在不課徵的範圍(第39-2條只限移轉給自然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
答案:(D)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免徵的有:繼承移轉土地(第28條但書),以及符合第28-1條的私人捐贈土地供社會福利或私立學校使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則是第28-2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是不課徵,不是免徵,所以(D)是答案。免徵和不課徵的差別在於再移轉時,不課徵要把原地價往前追溯計算。
出處:土地稅法第28、28-1、28-2條
答案:(B) 受贈人為社團法人
土地稅法第28-1條: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而免徵增值稅,要同時符合三項: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捐贈人沒有以任何方式取得土地利益。受贈人是社團法人不符合,所以(B)不是要件。
出處:土地稅法第28-1條
答案:(A) 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2條: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是「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免徵,所以(A)說免徵是錯的。再移轉依法要課稅時,以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來算漲價總數額,(C)(D)都對。
出處:土地稅法第28-2條
答案:(A) 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28-2條第1項: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由當事人申請才適用,不是自動免稅,也沒有減徵或10%的優惠。日後再移轉時,要回溯到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出處:土地稅法第28-2條
答案:(C) 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28-3條第1款:土地為信託財產,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法定當然不課徵,不用申請;(B)「得申請不課徵」是配偶贈與、農業用地那種要申請的類型,別搞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28-3條
答案:(D)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土地稅法第28-3條列舉不課徵的信託情形: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行為成立、受託人變更時新舊受託人間、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信託消滅的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等。(D)受託人依信託本旨把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不在其中;依第5-2條第2項要以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28-3條
答案:(A) 不課徵
土地稅法第28-3條第1款: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減徵,也沒有10%、20%、40%這些比例。日後土地移轉要課稅時,依第31-1條以信託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出處:土地稅法第28-3條
答案:(A)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非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土地稅法第28-3條第3款:只有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時,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才不課徵。(A)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不符合這款,所以要課徵。(B)(C)(D)分別是第1、2、5款,都是不課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28-3條
答案:(D) 設定地上權
土地稅法第28條、第29條: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課徵,所以贈與、交換、設定典權都是課徵時機。設定地上權不是所有權移轉,也不是典權,不課土地增值稅,所以(D)是答案。
出處:土地稅法第28、29條
答案:(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法人時
不課徵或得申請不課徵的情形:配偶相互贈與(第28-2條)、信託行為成立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第28-3條)、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第39-2條第1項)。農業用地移轉給法人不符合,仍要課徵,所以(D)是答案。
出處:土地稅法第28-2、28-3、39-2條
答案:(C)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法院判決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的,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是判決日,所以(C)錯。(A)(B)是第1、2款,(D)是第5款但書:法院拍賣的土地,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時以拍定價額為準。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A)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立遺囑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遺贈的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不是立遺囑日,所以(A)錯。(B)是第6款,(C)(D)是同條第2項:申報現值低於公告現值,主管機關可照公告現值課稅,超過則以申報現值為準。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B) 拍定當期公告現值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的土地,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現值時,以拍定價額為準。欠稅金額、移送日、實價登錄成交價都不是審核標準。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B) 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申報人逾訂約日起30日才申報的,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1款則是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逾期不會加徵比例或利息,只是改用收件日的現值。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A) 30 日內
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45、60、90日都不對。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B) 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的土地,以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的地價低於該公告現值時,以政府給付的地價為準。題目就是低於的情形,所以(B)。
出處:土地稅法第30條
答案:(A) 實際出售價額
土地稅法第30-1條第1款:依第28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公有土地(各級政府出售的),稽徵機關核定移轉現值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政府贈與或受贈的土地才是以契約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兩者不要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30-1條
答案:(B) 百分之5
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就移轉的土地部分,准予抵繳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的5%為限。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
答案:(D) 土地使用變更之增值
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計算漲價總數額,是從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1)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2)為改良土地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時,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土地使用變更之增值」不在減除項目,所以(D)。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
答案:(B) 53 年
原規定地價是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的地價;53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地價、或53年以後才舉辦規定地價的土地,以第一次規定的地價為準(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授權依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第2項)。
出處:土地稅法第31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
答案:(A)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土地稅法第32條:第31條的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要按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調整後再算漲價總數額。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和捐贈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不用調整。
出處:土地稅法第32條
答案:(B) 百分之2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100%的,就漲價總數額徵收20%。30%、40%是漲價達100%以上、200%以上的超過部分的稅率;10%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B) 百分之3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漲價總數額在原地價的100%以上未達200%者,先按第1款算20%,其超過100%的部分徵收30%。這是累進稅率,不是整筆都用30%。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C) 百分之4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漲價總數額在原地價的200%以上者,除按前二款分別辦理外,超過200%的部分徵收40%。三級稅率20%、30%、40%,要記清楚是超過部分才適用。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B) 百分之2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6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20%)的部分減徵20%。第7項是超過30年減徵30%,第8項是超過40年減徵40%,每多10年多減10個百分點。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C) 百分之3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7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減徵30%。20年是減徵20%(第6項),40年是減徵40%(第8項)。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D) 百分之40
土地稅法第33條第8項: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20%)的部分減徵40%。這是三階減徵中最高的一級;20年減徵20%、30年減徵30%。
出處:土地稅法第33條
答案:(C) 百分之10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面積限制內(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統按10%徵收。超過面積的部分,依第33條一般稅率(20%、30%、40%)。千分之2才是自用住宅地價稅的稅率,不要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A) 3 公畝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都市土地面積限未超過3公畝的部分,非都市土地是7公畝。單位是公畝,不是公頃,1公畝是100平方公尺,所以3公畝是300平方公尺。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7 公畝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外)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限制是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都市土地是3公畝。單位是公畝不是公頃。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6 年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已用過一次10%優惠稅率(一生一次)後,還能再適用,須符合五款條件,其中第3款是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第4款是在該地設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所以持有年限是6年。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A) 1.5 公畝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用過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再出售,須符合持有6年、戶籍6年、無他屋等條件,面積限制更嚴,都市土地是未超過1.5公畝,非都市土地是3.5公畝。第一次適用時是3公畝、7公畝。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3.5 公畝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1款:用過一次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非都市土地面積限未超過3.5公畝,都市土地是1.5公畝。第一次適用則是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別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出售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才適用10%的優惠稅率。贈與、遺贈雖然也要課增值稅,但條文只給出售這種有償移轉優惠稅率;繼承則依第28條但書免徵,沒有稅率問題,所以只有出售。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土地所有權人兄弟姊妹設戶籍
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在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兄弟姊妹不在範圍內,所以(C)錯。第34條也規定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B)(D)是對的。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C) 百分之10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未超過7公畝的部分,土地增值稅按「百分之10」徵收。千分之2是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第17條),百分之20是一般土地增值稅最低稅率,題目問的是增值稅,別混。
出處:土地稅法第34條
答案:(A) 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後,仍得補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1條第1項: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要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所以(A)說繳納期限屆滿後仍可補申請是錯的。
出處:土地稅法第34-1條
答案:(B) 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土地稅法第34-1條第1項只要求在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未註明者可在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法律並沒有要求要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所以(B)是錯的。(A)(C)(D)都符合條文。
出處:土地稅法第34-1條
答案:(A) 2 年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可申請就已納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價的數額。先買後賣的情形也是2年內(第2項)。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答案:(B) 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購土地,都市土地限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1公畝等於100平方公尺,所以都市是300平方公尺。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答案:(D) 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非都市土地面積限未超過7公畝,等於700平方公尺;都市土地則是3公畝,等於300平方公尺。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答案:(B) 自營工廠用地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可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類型只有三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的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自耕的農業用地。商業用地、遊憩用地、水源地都不在其中。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答案:(C) 自營商業用地
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重購退稅只限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業用地三類。自營商業用地不在其中,所以出售後另購商業用地,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答案:(B)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禁止移轉
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退稅後,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5年內再移轉,要追繳原退還稅款;改作其他用途也要追繳。條文沒有「2年內禁止移轉」這種規定,所以(B)錯。(D)是第35條第3項,出售前一年內曾營業或出租就不適用。
出處:土地稅法第35、37條
答案:(A) 5 年
土地稅法第37條:因重購而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課增值稅外,還要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也一樣。
出處:土地稅法第37條
答案:(C) 百分之40
土地稅法第39-1條第1項: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這是減徵,不是免徵,也不是不課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39-1條
答案:(D)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但不必需用土地人之證明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要「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才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D)說不必需用土地人的證明是錯的。
出處:土地稅法第39條
答案:(C)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增值稅,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就要以第一次免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時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C)不屬免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39條
答案:(D) 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時,準用。是免徵,不是減徵,也不是得申請不課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39條
答案:(B)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增值稅的規定,所以(B)說不得免徵是錯的。(A)(C)是第39條第1項,(D)是第39-1條第2項,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也是免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39、39-1條
答案:(C) 百分之40
土地稅法第39-1條第3項:區段徵收的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第1項減徵40%。
出處:土地稅法第39-1條
答案:(A) 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土地稅法第39-1條第3項:區段徵收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地價,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不是徵收時的補償地價,也不是協議購買或評估的地價。
出處:土地稅法第39-1條
答案:(D)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
免徵的有:被徵收土地(第39條第1項)、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第39-1條第2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第39條第2項)。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是第39-2條規定「得申請不課徵」,不是免徵,所以(D)。
出處:土地稅法第39、39-1、39-2條
答案:(D) 自然人
土地稅法第39-2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私法人、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都不是自然人,不能適用,要依一般規定課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39-2條
答案:(C) 30 日
土地稅法第39-3條第2項:農業用地移轉無須申報移轉現值者,稽徵機關要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合於不課徵要件的,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出處:土地稅法第39-3條
答案:(B) 每年一月及七月分二期徵收
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11月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所以是每年徵收一次,不是一月、七月分兩期。分兩期徵收的是田賦(第45條)。
出處:土地稅法第40條
答案:(D) 11月1日起一個月內
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也就是11月1日到11月30日。1月、5月、7月都不是開徵時間;田賦才是分上下兩期、在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
出處:土地稅法第40條
答案:(C) 8 月31 日
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再規定,以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買賣時若在8月31日前辦妥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買方,雙方私下怎麼分攤則依契約約定。
出處:土地稅法第40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答案:(B) 40 日前
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適用自用住宅等特別稅率的用地,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趕得上當年;逾期申請的,自次年起適用。前已核定且用途沒變更的,以後免再申請。
出處:土地稅法第41條
答案:(D) 9 月22 日
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特別稅率要在開徵40日前申請。地價稅11月1日開徵,往前推40日是9月22日,所以最遲9月22日前要提出申請(遇假日依法順延)。逾期則自次年起適用。
出處:土地稅法第41條
答案:(D) 40 日
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適用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自次年才開始適用;已核定且用途未變的免再申請。
出處:土地稅法第41條
答案:(D) 60 日
土地稅法第42條: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60日前,將第17條及第18條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有關規定及申請手續公告週知。注意民眾申請是40日前,機關公告是60日前,兩個數字不一樣。
出處:土地稅法第42條
答案:(B) 30 日
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逾30日才申報,審核標準就改用收件日的公告現值(第30條第1項第2款)。
出處:土地稅法第49條
答案:(C) 7 日
土地稅法第49條第2項: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7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案件,期間可延長為20日。
出處:土地稅法第49條
答案:(C) 30 日
土地稅法第50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要加徵滯納金(第53條)。
出處:土地稅法第50條
答案:(C) 30 日
土地稅法第50條: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10日、15日、45日都不是條文規定的天數。
出處:土地稅法第50條
答案:(D) 典權
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條文只列「移轉登記」和「設定典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不在其中。
出處:土地稅法第51條
答案:(D) 4 倍
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申報,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所以1、2、3倍都在範圍內,4倍超過上限,(D)是有誤的。
出處:土地稅法第54條
答案:(B) 百分之2
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的罰鍰。重點是「未辦竣移轉登記就再轉賣」,罰的是再行出售的那一次,比例上限2%。
出處:土地稅法第54條
答案:(C) 1 個月
土地稅法第54條第3項:依第1項應追補的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出處:土地稅法第54條
答案:(A)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
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以下的罰鍰。基準是再行出售的移轉現值,不是原移轉現值;比例是2%,不是3%、4%、5%。
出處:土地稅法第54條
答案:(B) 2 倍
土地稅法第55-1條:依第28-1條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如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或捐贈人被查獲有以任何方式取得土地利益,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增值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出處:土地稅法第55-1條
答案:(A) 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土地稅法第55-1條: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該事業、捐贈人取得土地利益等情形,才要補稅並處罰。(A)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是依規定使用,不是違規,所以是有誤的選項。
出處:土地稅法第55-1條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解析:賞好賞不動產有限公司對照現行法條整理、逐題覆核。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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