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題數:152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15 題。
範圍: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公共基金。
特別注意:有 5 題因法條修正或題目文字有瑕疵,解析裡用黃框標出;考試計分仍以題庫答案為準。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公寓大廈,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指構造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 (B) 僅指使用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 (C) 僅指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 (D) 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公寓大廈是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三種界線標準是「或」的關係,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算,所以前三個選項寫「僅指」都把範圍講窄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下列何者正確?
- (A)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專有部分有所有權
- (B)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C)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共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 (D)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共有部分有所有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區分所有,是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口訣是專有部分各人獨自擁有,共用部分大家按應有部分共有。其他選項把專有、應有、共有三個詞互相換位,都是錯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 (A)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B)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C)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D)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共用部分,是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條文是用「專有」來劃界,不是用「共有」,選項A、C、D都把關鍵詞換成共有,所以不對。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 (A)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B)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 (C)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 (D)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約定共用部分,是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第5款的約定專用部分則相反,是「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一個是專有變共用,一個是共用變專用,別弄反。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正確?
- (A)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 (B) 指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 (C) 指共有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 (D) 指區分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選項B、C、D的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共有所有權人等用語,條文裡都沒有。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組織
- (B) 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組織
- (C) 僅能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 (D) 得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僅能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委員是從住戶裡選,不是只能選所有權人,所以C錯。第29條第5項也規定,非區分所有權人的住戶(例如承租人),除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可以被選為管理委員。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 (B)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 (C)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 (D)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管理負責人任期依會議決議或規約定,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是連任二次,所以B錯。A是第3條第10款、C是第28條第3項(起造人在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就是管理負責人)、D是第29條第6項,都是對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8、29條
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服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 (B) 由專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 (C)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 (D) 由管理委員會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由專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管理服務人,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法條沒有「專有所有權人會議」這種會議,B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稱為:
- (A) 區分所有公約
- (B) 專有規約
- (C) 規約
- (D) 公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法定名稱就叫「規約」,不叫公約、區分所有公約或專有規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1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住戶用辭之定義?
- (A)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 (B) 承租人
- (C) 代管業者
- (D)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代管業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住戶,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條文裡沒有「代管業者」,所以C不是住戶。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1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下列何者特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A)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 (B) 具有所有權之獨立性
- (C) 具有結構上之獨立性
- (D) 具有使用上之約定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專有部分,是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關鍵字是使用上獨立,不是所有權、結構上獨立,也沒有「約定性」這回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下列何者會議決議訂定共同遵守事項之規約?
- (A) 管理委員會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管理服務人會議
- (D) 社區住戶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約,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管理委員會是執行會議決議的組織(第3條第9款),沒有訂規約的權限;管理服務人會議、社區住戶會議則不是條文用語。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1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於下列何者,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 (A) 專有部分
- (B) 約定專有部分
- (C) 共用部分
- (D) 約定共用部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專有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共用部分是大家共有,不能一個人自由處分;約定專有部分這個詞條文裡也沒有。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用部分之移轉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記載土地建物不同人時不得分離移轉
- (B) 不得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移轉
- (C) 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分離移轉
- (D) 不得與其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移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記載土地建物不同人時不得分離移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B、C、D都是條文內容;A說的「登記簿記載土地建物不同人時不得分離移轉」條文沒有這樣規定,所以A有誤。題幹「專用部分」應是「專有部分」的筆誤,不影響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B) 於維護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 (C) 於修繕專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D) 住戶因維護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他人專有部分時,他住戶不得拒絕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於修繕專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只有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才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單純修繕自己的專有部分,不用先經管委會同意,所以C錯。A是第5條,B是第6條第1項第1款,D是同項第2款。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1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B)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 (C)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D)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B正確。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的,是第4款「必須使用共用部分」的情形,不是一般維護修繕就要同意,所以A、C、D都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1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住戶必須使用共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的事項?
- (A) 維護專有部分
- (B) 修繕專用部分
- (C) 清理專用部分
- (D) 設置管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清理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條文列的是維護、修繕與設置管線,沒有「清理專用部分」,所以C不屬於。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1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不得拒絕
- (B) 管理負責人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C) 管理負責人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可以拒絕
- (D) 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管理負責人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可以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C說「可以拒絕」,剛好相反,所以C錯。不過進入時要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損害(第6條第2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1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他住戶因相鄰關係之何種因素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下列住戶不得拒絕之敘述有誤?
- (A) 因維護、修繕專用部分
- (B) 因不動產交易查詢交易價格
- (C) 因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
- (D) 因設置水電、瓦斯管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因不動產交易查詢交易價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查詢不動產交易價格不在條文列舉的事由內,住戶可以拒絕,所以B有誤。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 (B)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 (D) 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不需要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要經管委會同意的,是必須使用共用部分的情形(第4款)。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 (B)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 (D) 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條文直接規定不得拒絕,不用另外經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2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 (B)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 (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 (D) 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進入時仍應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第6條第2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 (A) 管理委員會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所有權人
- (D) 承租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選項中只有管理委員會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決策機關,所有權人、承租人也不是這款的行使主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2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於共用部分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 (A) 管理委員會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所有權人
- (D) 承租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選項中只有管理委員會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權人、承租人都不是這款的行使主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2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 (A) 管理負責人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所有權人
- (D) 承租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選項中只有管理負責人符合,沒有成立管委會的社區就由管理負責人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2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於共用部分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 (A) 管理負責人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
- (C) 所有權人
- (D) 承租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選項中只有管理負責人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權人、承租人都不是這款的行使主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2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維護、修繕特定住戶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後為之?
- (A) 管理委員會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該特定住戶
- (D) 管理服務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選項中只有管理委員會符合,不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不是看特定住戶同意與否。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2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B)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C)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D)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的有地面、走廊樓梯門廳、社區巷道防火巷弄、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屋頂構造、違法令使用限制者等。停車位不在禁止之列,實務上常見約定專用,所以D的敘述錯誤。C是第7條第4款,是對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2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得為約定專用?
- (A) 防火巷弄
- (B) 非屬避難之露臺
- (C) 屋頂之構造
- (D) 承重牆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非屬避難之露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防火巷弄(第2款)、屋頂構造與承重牆壁(第3款)都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非屬避難之露臺不在列舉範圍內,可以約定專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汽車停車位
- (B) 機車停車位
- (C) 露臺
- (D) 屋頂之構造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屋頂之構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汽車、機車停車位與露臺不在禁止之列,所以D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露臺
- (B)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C) 汽車停車位
- (D) 機車停車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1款: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露臺、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不在第7條列舉的禁止範圍,所以B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汽車停車位
- (B) 機車停車位
- (C) 露臺
- (D) 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4款: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汽車停車位、機車停車位與露臺本身不在列舉禁止之列,所以D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汽車停車位
- (B) 機車停車位
- (C) 公寓大廈基礎
- (D) 露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公寓大廈基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停車位與露臺不在禁止之列,所以C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公寓大廈主要樑柱
- (B) 汽車停車位
- (C) 機車停車位
- (D) 露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公寓大廈主要樑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公寓大廈主要樑柱屬於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汽車、機車停車位與露臺不在禁止之列,所以A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汽車停車位
- (B) 公寓大廈承重牆壁
- (C) 露臺
- (D) 機車停車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公寓大廈承重牆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承重牆壁屬於結構安全所繫,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汽車、機車停車位與露臺不在第7條列舉的禁止範圍,所以B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汽車停車位
- (B) 機車停車位
- (C) 公寓大廈樓地板
- (D) 露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公寓大廈樓地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樓地板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汽車、機車停車位與露臺不在第7條列舉的禁止範圍,所以C是答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3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 (B) 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 (C) 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 (D) 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外牆面變更顏色,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要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而且必須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條文沒有提到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所以B錯。管委會會議決議不得違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37條)。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3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鋁窗,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戶應依規定設置
- (B) 有65 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可自由設置防墜設施
- (C) 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 (D) 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有65 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可自由設置防墜設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可以設置防墜設施,但必須「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不是想怎麼設就怎麼設,所以B的「自由設置」是錯的。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規約或決議時,還要改善或回復原狀。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3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 (B) 經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3 個月內回復原狀
- (C) 經制止,3 個月內未回復原狀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
- (D)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費用由住戶負擔。B的3個月、C、D說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都不是條文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0. 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止後應於多久內回復原狀?
- (A) 1 個月內
- (B) 2 個月內
- (C) 3 個月內
- (D) 6 個月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1 個月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外牆面設置廣告物屬於受規約或決議限制的行為,違反時經制止仍不遵從,住戶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2個月、3個月、6個月都不是條文期限。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1. 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經管理負責人制止後未在期限內回復原狀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由下列何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A) 他區分所有權人
- (B) 他住戶
- (C) 管理負責人
- (D) 政府主管機關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住戶經制止仍不遵從,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費用由該住戶負擔。選項中只有管理負責人符合,其他住戶、區分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都不是這項的執行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下列何種年齡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A) 14 歲以下兒童
- (B) 25 歲以下孕婦
- (C) 65 歲以上老人
- (D) 70 歲以上婦女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65 歲以上老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選項裡只有65歲以上老人符合;孕婦、婦女都不是條文規定的對象。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幾歲以下兒童之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A) 12 歲
- (B) 13 歲
- (C) 14 歲
- (D) 15 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12 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有「12歲以下」兒童的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老人的門檻是65歲以上,兩個年齡不要記混。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幾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 (A) 50 歲
- (B) 55 歲
- (C) 60 歲
- (D) 65 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65 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有「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兒童的門檻是12歲以下,兩個年齡不要記混。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4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 (B)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C)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 (D)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B寫成「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用語不對,專有部分並沒有應有部分可言,所以B錯。C是第9條第2項,D是同條第3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4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
- (B) 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
- (C) 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 (D) 法院為必要處置,如有損害,住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共用部分使用的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所以C正確。住戶違反時,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第9條第4項),不是法院或主管機關主動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違反規定時,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由管理負責人制止
- (B) 得由管理委員會制止
- (C) 應由法院主動予以制止
- (D) 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應由法院主動予以制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共用部分使用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法院不會「主動」制止,要有人起訴,所以C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4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應依下列何者享有?
- (A)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 (B) 約定共用之應有部分比例
- (C) 約定專用之應有部分
- (D) 約定專有之應有部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49.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經約定專用後,其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各專有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 (B) 由各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 (C)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 (D) 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停車位約定專用後,就由使用人自己維護,不是由全體住戶或公共基金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50. 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
- (B) 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 (C) 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 (D) 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是由區分所有權人自己各別去做,所以B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51. 除有特別約定外,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之負擔,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B) 由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 (C) 修繕費可歸責於住戶,由住戶負擔
- (D) 由公共基金支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由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若修繕費是因可歸責於某住戶的事由造成,由該住戶負擔。條文沒有「由使用人負擔」這種規定,所以B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52.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費用僅能由公共基金支付
- (B) 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 (C)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 (D) 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3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所以B正確。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的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不是「僅能」由公共基金支付,A錯;C只寫「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少了公共基金與按比例分擔,不是條文的說法;D由使用人自己負擔,是第10條第1項講約定專用部分的規定,不適用共用部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5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下列何者負擔費用?
- (A) 管理委員會
- (B) 全部區分所有權人
- (C)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 (D) 管理負責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誰在用誰負責,不是由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54.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會議之決議為之?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B) 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 (C) 管理委員會議
- (D) 住戶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這是大家共有的東西,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不是管委會自己決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5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
- (A) 由政府支付
- (B) 由公共基金支付
- (C) 由共用部分所有人分擔
- (D) 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由公共基金支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的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題庫答案取「由公共基金支付」。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 題目說明:第11條第2項是兩種擇一: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選項D「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也大致符合後者,題庫僅採B
5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
- (A) 由公共基金支付
- (B) 由政府支付
- (C)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 (D) 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由公共基金支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拆除等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題庫答案取「由公共基金支付」。政府並不負擔這類費用,區分所有權人也不是直接全額負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 題目說明:第11條第2項是公共基金支付或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二擇一,選項D「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也大致符合後者,題庫僅採A
57.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應依下列何會議決議為之?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B) 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 (C) 管理委員會會議
- (D) 住戶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管理委員會是執行機關,不是決議機關;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住戶會議也不是條文用語。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5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B)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C) 共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D)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共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是「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C說的是「共有部分」的共同壁,條文不是這樣規定,所以C錯。共用部分的維修走第10條第2項,用公共基金或按比例分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5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B) 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C) 由管理委員會負擔
- (D) 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使用人共同負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例外是修繕費因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時,由該人負擔。負擔人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使用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6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
- (B) 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
- (C) 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 (D) 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公寓大廈重建,原則上要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沒有「三分之二即可」這種規定,所以B錯。例外有三種:配合都市更新計畫、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等重大事變危害公共安全,C、D屬於這些例外。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6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同意權行使,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基地所有權人
- (B) 地上權人
- (C) 典權人
- (D) 抵押權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抵押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重建要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同意。抵押權人不在列舉範圍,所以D不屬於同意權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6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下列何者之同意?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B) 管理負責人
- (C) 管理委員會
- (D) 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都不是同意權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
63. 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重建之建築執照之申請名義,下列何者正確?
- (A) 逕以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名義為之
- (B)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C) 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 (D) 逕以管理負責人名義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重建之建造執照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這條適用於第13條第2款、第3款的情形(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遇重大事變危害公共安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地震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管理負責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 (B) 申請當地政府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 (C) 訴請法院委任管理委員會拆除
- (D) 申請當地政府強制拆除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因地震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是要「訴請法院」,不是申請政府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管理委員會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其他住戶
- (D) 基地所有權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選項中只有管理委員會符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他住戶、基地所有權人都沒有起訴的權限。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基地所有權人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其他住戶
- (D) 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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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題目說管理委員會成立前,這時負責的是管理負責人,所以選D。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水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法院
- (B) 地方主管機關
- (C) 其他住戶
- (D) 基地所有權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法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因水災等重大事變危害公共安全而決議重建,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決定出讓的是法院,不是主管機關或其他住戶。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法院
- (B) 地方主管機關
- (C) 管理負責人
- (D) 基地所有權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法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因火災等重大事變危害公共安全而決議重建,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命令出讓的是法院,管理負責人只是起訴的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6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決議重建時,重建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由下列何者決定之?
- (A) 管理負責人
- (B) 地方主管機關
- (C)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第3項:重建之建造執照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因火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而重建,屬於第13條第3款的情形,適用同樣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
7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B) 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C) 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 (D) 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使用執照用途或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不是逕報司法機關,所以D錯。A、B是第15條第1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7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A) 管理負責人
- (B) 區分所有權人
- (C) 其他住戶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題目說管委會未成立前,所以是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7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A) 其他住戶
- (B) 區分所有權人
- (C) 管理委員會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選項中只有管理委員會符合;其他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不是條文規定的制止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7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
- (B) 開放空間逕供營業使用
- (C) 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D) 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開放空間逕供營業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要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並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供營業使用,不能「逕」供營業使用,所以B錯。A、C、D分別符合同項及同條第4項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4. 有關住戶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
- (B)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 (C) 應先由區分所有權人制止
- (D) 管理負責人按規約處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應先由區分所有權人制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同條前四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制止的主體是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不需要先由區分所有權人制止,所以C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
- (B) 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 (C)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D) 供餐飲營業使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供餐飲營業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條文沒有允許供餐飲營業使用,所以D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決議供營業使用?
- (A) 管理委員會議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C) 住戶會議
- (D) 共有人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選項中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符合,管理委員會議沒有這個權限。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或決議供營業使用?
- (A) 管理委委員會會議
- (B) 依規約規定
- (C) 共有人會議
- (D) 住戶會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依規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所以選(B)依規約規定。題目選項裡的「管理委員會會議」「共有人會議」「住戶會議」都不是條文用語,管委會只能執行決議,不能自己決定讓公共空間營業。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約定專用
- (B) 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 (C)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D) 得依規約供營業使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得依規約供營業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所以(D)正確。(C)講的「兼作停車空間,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條文是寫在防空避難設備,不是開放空間;(A)約定專用條文沒有這樣的授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7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退縮空地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約定專用
- (B) 得兼作收費停車空間使用
- (C) 得約定專有專用
- (D)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所以(D)正確。兼作收費停車的規定是針對防空避難設備,退縮空地沒有這個規定,(B)不對;約定專用、約定專有專用,條文也沒有這樣授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8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依下列何規定得禁止飼養之?
- (A) 共有人會議決議
- (B) 管理委委員會會議決議
- (C) 法令或規約之規定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法令或規約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所以答案是(C)法令或規約之規定。第23條也提醒,禁止飼養的特別約定要載明在規約裡才生效,光有會議決議不算。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8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下列何種行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A) 餐飲業
- (B) 服飾業
- (C) 補習班
- (D) 不動產仲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餐飲業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住戶在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要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選項中只有餐飲業屬於條文列舉的類型,服飾、補習班、不動產仲介都不在其中。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
8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之行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應於幾日內辦理?
- (A) 30 日
- (B) 20 日
- (C) 10 日
- (D) 7 日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7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第2項:住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7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保險費、差額補償費等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所以是7日,不是10日、20日或30日。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
8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 (B) 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 (C)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 (D)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公共基金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的,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不是起造人。起造人只負責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提列、繳交公庫,等管委會成立並點交後由公庫撥付,其他三個選項都符合條文。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8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設專戶儲存
- (B) 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 (C) 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 (D)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要交付信託,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自己開會決議不能決定信託。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8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多久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A) 半年內
- (B) 1 年內
- (C) 1.5 年內
- (D) 2 年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1 年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所以答案是1年內。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8條第2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8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 (B)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讓與
- (C)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扣押
- (D)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抵銷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共基金的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的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所以(A)正確,(B)(C)(D)的讓與、扣押、抵銷都是條文明文禁止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87.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 (B)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 (C) 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 (D) 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這題選錯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期公告公共基金及住戶應分擔費用收支、保管、運用情形的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只是決議、聽取報告的地方,不負責公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8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移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理委員會於改組時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 (B) 管理負責人於解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 (C) 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D) 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在解職、離職或管委會改組時,要把公共基金收支情形、帳冊、印鑑及餘額移交給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移交對象是接任的新人,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8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 (A) 3 日
- (B) 7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7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所以是7日。拒不移交的人,依第29條第4項也會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
9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 (A) 1 期
- (B) 2 期
- (C) 3 期
- (D) 4 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2 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的公共基金或應分擔的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所以至少逾2期。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9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 (A) 1 期
- (B) 2 期
- (C) 3 期
- (D) 4 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2 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住戶積欠公共基金或應分擔的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要記的是「逾2期」,催告依第54條要用書面。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9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下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
- (A)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 (B)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 (C) 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 (D)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這題要選「不是」要件的,答案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住戶有第1款情形(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才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選項寫2個月是錯的,法定是3個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9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至少逾多少期間內仍未改善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3 個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住戶積欠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所以是3個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9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百分之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積欠依本條例應分擔的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1%,經促請改善3個月仍未改善,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數字是1%,不是2%到4%。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9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百分之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積欠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區分所有權總價1%,經促請改善3個月仍未改善,且該住戶本身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門檻是1%。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9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要件?
- (A) 區分所有權人違法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 (B) 由管理委員會處以罰鍰
- (C) 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 (D) 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項:法院判決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的,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才可聲請法院拍賣,所以選(D)。罰鍰只是第2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遷離的原因之一,不是直接聲請拍賣的要件;管委會自己也不能處罰鍰,罰鍰是主管機關開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49條
9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依法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為何?
- (A) 與一般債權同
- (B)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 (C) 與地上權同
- (D) 與典權同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的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所以不是一般債權,也不是地上權、典權的順位。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
9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
- (A)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 (B)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C)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 (D) 糾紛之協調程序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這題選「不是」非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的事項,答案是(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第1款到第7款的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其中包括禁止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財務運作的監督規定、糾紛的協調程序。「使用主體」是第1款針對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才有的要求,選項(A)不是這樣寫。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9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
- (A) 專有部分使用主體
- (B)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出席及同意之人數禁止
- (C)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D) 住戶間私人財務相互關係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所以選(C)。(B)搞錯了,第6款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及同意人數的特別約定,不是管委會會議;(D)住戶間私人財務關係不在條文內。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10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 (B) 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 (C) 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等資料
- (D) 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這題選錯誤的是(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繼受人在繼受前可以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文件(含規約、會計憑證、帳簿等),繼受後要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條文只講條例和規約上的義務,沒有說會繼受地價稅、房屋稅,稅捐要看稅法,所以(A)錯。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35條
10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 (B)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 (C) 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 (D) 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2、3項:專有部分的無權占有人要遵守住戶義務,並準用第21、22、47、49條。第22條強制遷離要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能訴請法院,管委會不能自己逕行起訴,所以(C)的「逕為」是錯的。(B)(D)分別準用第21條與第22條第1項第3款。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22、24條
10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最長多久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9 個月
- (D) 1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1 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所以最長是1年。違反召集義務的召集人,依第47條第1款可罰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10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 (B)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 (C) 經住戶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 (D)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經住戶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臨時會要由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條文是看區分所有權人和比例,不是看住戶,而且人數和比例兩個條件要同時達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10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 (B)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C)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 (D)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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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這題選錯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不是由住戶互推。住戶不一定是所有權人(例如承租人),不能擔任這個推選。其他選項依第25條第3、4項都正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10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最長為多久?
- (A)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D)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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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任期1至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議或規約沒有規定者,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選(B),沒有3年任期。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10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未規定者,其任期多久?
- (A)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B)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 (D)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沒有規定召集人任期時,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選(D)。要和有規定時的「1至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分清楚,兩者連任次數都是一次。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10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 (A)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 (B) 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 (C) 公共基金之分配
- (D)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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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這題選「不是」要明定的事項,答案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列了5款:共用部分範圍劃分、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費用分擔、公共基金分配、帳冊印鑑等移交、全體會議與辦公商場部分會議的分工。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不在其中。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10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B)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2/3 書面同意,及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2/3 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D)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辦公、商場部分要以該部分另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並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共用部分範圍劃分等事項。所以選(A),不是2/3,也不是全體書面同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10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公共基金之分配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 (B)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C)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 (D)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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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3款:公共基金的分配,屬於非封閉式集居社區辦公、商場部分另成立管委會前要先明定的事項,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所以選(D)。管委會會議不能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不需要全體書面同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11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 (B) 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 (C)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 (D) 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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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各專有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的,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所以(A)正確,(C)說「共同行使」是錯的。表決權跟專有部分有關,跟共用部分無關,(B)(D)不對。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11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B) 超過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C) 超過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D) 超過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時,受託人受託的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5分之1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所以是1/5。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1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承租人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B) 超過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C) 超過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D) 超過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可書面委託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受託的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5分之1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的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5分之1者也同)。所以是1/5。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11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B) 超過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C) 超過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D) 超過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超過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可書面委託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代理出席,受託人受託的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5分之1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所以是1/5,這個上限每種受託人都一樣。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1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之受託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配偶
- (B)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 (C) 現住戶
- (D)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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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現住戶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可受託代理出席的人只有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現住戶」沒有被列入,所以不能當代理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11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B)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C) 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 (D) 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所以(A)對。(B)不是向中央報備;(C)起造人有數人時是互推一人,不是主管機關選任;(D)召開前起造人自己就是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116.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最遲應於幾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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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3 個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所以是3個月。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117. 公寓大廈起造人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 (B) 由起造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 (C) 由主管機關選定管理負責人
- (D) 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起造人召集會議,出席人數或比例未達第31條規定的定額而無法成立管委會時,起造人要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選項(B)(C)(D)的選定管理負責人方式,條文沒有這樣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
11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 (B)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 (C)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D) 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這題選錯誤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3項: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任期1至2年,但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與監察的管理委員,連選只能連任一次,不是想連任幾次都可以。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11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 (A)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 (D)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的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與監察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選(B),沒有3年任期。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1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以外之管理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 (A)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 (D)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管理委員任期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與監察的管理委員連選只能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題目問的就是「其餘管理委員」,所以選(C)。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12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 (A) 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D)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任期1至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跟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一樣有連任限制。其餘管理委員才是連選得連任。所以選(B)。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12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 (B) 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 (C) 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 日
- (D)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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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這題選錯誤的是(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召集人要在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不是7日;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可改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第2項:管理委員選任事項要在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1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至少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A) 2 日
- (B) 5 日
- (C) 10 日
- (D)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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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10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是10日。急迫情事開臨時會才可以改用公告,公告不得少於2日,別混。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12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急迫情事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 (A) 2 日
- (B) 5 日
- (C) 10 日
- (D)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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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2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一般開會則要在10日前以書面通知,兩個數字要分清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12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 以上出席
- (B) 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 以上提議
- (C) 須出席人數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
- (D) 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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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 以上提議
這題選錯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決議要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同意,規約可以另有規定。條文並沒有「議案要2/3提議」這個門檻。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12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 以上出席
- (B) 以出席人數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 (C) 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 (D)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以出席人數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這題選錯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重新召集的會議,要有區分所有權人3人並5分之1以上及其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不是1/3。第2項:紀錄送達後7日內可書面反對,反對未超過全體人數及比例合計半數,決議視為成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12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B) 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C) 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D) 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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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3款:依第56條第1項成立的約定專用部分要變更,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未經辦理決議不生效力;只有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時才例外。(C)說「不須同意」是錯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
12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 (B) 由主席簽名
- (C) 於會後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 (D) 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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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這題選錯誤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會議紀錄要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條文沒有要求每位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才公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
12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集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決議成立後最遲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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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0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第32條重新召集會議的主席,應於決議成立後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要與第34條一般會議紀錄會後15日內送達的規定分清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及第34條
13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下列何種文件有誤?
- (A) 規約
- (B) 財務報表
- (C)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D) 區分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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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區分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這題選有誤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可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欠繳情形、管委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證影本是個資,不在列舉範圍。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13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B) 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 (C)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 (D)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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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這題選錯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列了管理委員會的13項職務,包括執行會議決議、住戶違規的制止與資料提供、住戶共同事務興革的建議等,並沒有「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約定專用範圍依第23條要載明於規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13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共有及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B)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 (C) 對住戶違規情事開立罰單
- (D)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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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對住戶違規情事開立罰單
這題選有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管委會對住戶違規是「制止及提供相關資料」,沒有開罰單的權力;罰鍰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47條至第49條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 題目說明:選項(A)寫成「共有及共有部分」,現行第36條第2款是「共有及共用部分」,(A)有錯字;答案以(C)計
13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B)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 (C) 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 (D)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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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當訴訟的原告或被告,第2項要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第37條: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38、39條
13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
- (A)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B) 應辦理公司登記
- (C)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
- (D) 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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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這題選錯誤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1條: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才可執業。條文沒有要求公司負責人須具國家證照,須有認可證的是公司聘僱的管理服務人員(第43條)。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1條
1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
- (B) 從事住戶委託之租、售業務
- (C) 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 (D) 對管理服務人員監督考核之責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從事住戶委託之租、售業務
這題選有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管理維護公司應聘僱一定人數領有認可證的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指派他們辦理管理維護事務、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受住戶委託租售不是條文列舉的業務。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
13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B) 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 (C) 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 (D) 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這題選有誤的是(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第3款: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2家以上的管理維護公司。違反者依第51條第2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的,得廢止認可證、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以上3年以下,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
13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 (B) 參加訓練方式、內容與時數
- (C) 該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 (D) 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該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這題選有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管理服務人員的資格條件、訓練方式內容時數、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等事項的管理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不是經濟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
13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1,000 以上5,000 以下
- (B) 2,000 以上10,000 以下
- (C)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 (D) 5,000 以上25,000 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1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25條(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或第28條召集義務,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1,000至5,000是第48條管理人員義務的罰鍰,別混。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13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500 以上2,500 以下
- (B) 1,000 以上5,000 以下
- (C) 2,000 以上10,000 以下
- (D)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惡臭、喧囂、振動等),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堆置雜物那類第16條第2項違規,罰的是第49條的4萬到20萬,要分清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47條
14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影印規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1,000 以上5,000 以下
- (B) 2,000 以上10,000 以下
- (C)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 (D) 5,000 以上25,000 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1,000 以上5,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拒絕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48條
14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違反於私設道路、防火巷弄、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10,000 以上50,000 以下
- (B) 2,000 以上100,000 以下
- (C) 30,000 以上150,000 以下
- (D)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在私設通路、防火巷弄、樓梯間等堆置雜物、設置柵欄等),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得連續處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49條
14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於私設通路、防火巷弄、樓梯間及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妨礙出入,因而致人於死者,得處下列多久有期徒刑?
- (A)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B) 1 年以上7 年以下
- (C) 2 年以上10 年以下
- (D) 3 年以上10 年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1 年以上7 年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的住戶,有第49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含第16條第2項堆置雜物)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的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14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認可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3,000 以上15,000 以下
- (B) 30,000 以上150,000 以下
- (C)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 (D) 50,000 以上250,000 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0條: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未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後仍執行業務,由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及第50條
14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同時受聘於一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中央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多久期限?
- (A) 3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B) 4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C) 5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D)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3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第3款、第51條第2項: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廢止認可證,或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以上3年以下,或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非受僱於公司的服務人員(第45條)才是6個月以上3年以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及第51條
⚠ 題目說明:題幹「同時受聘於一家以上」應為「二家以上」(第44條第3款),文字有誤;答案以(A)計
14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者,非經領得建造執造不得辦理銷售。起造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 (A) 30,000 以上150,000 以下
- (B)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 (C) 50,000 以上250,000 以下
- (D) 60,000 以上300,00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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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40,000 以上200,000 以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8款,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得連續處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及第58條
146.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行催告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由管理委員會催告
- (B) 以電話方式催告
- (C) 以書面催告
- (D) 由管理負責人催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以電話方式催告
這題選有誤的是(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電話催告不符合書面要件,所以(B)是錯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
1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民國84 年6 月30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 (C) 強制規定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逾期罰鍰
- (D) 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強制規定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逾期罰鍰
這題選有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要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第3項主管機關是分期分區輔導,沒有一律強制限期、逾期罰鍰的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
⚠ 法條已修正:111年修法增訂第29-1條、第49-1條: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含施行前已取得建照者)須限期成立,逾期按專有部分罰4萬至20萬;但仍非一律強制限期罰鍰,題庫答案(C)大致仍可用
14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
- (B)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 (C)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 (D) 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
這題選錯誤的是(A)。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第1款:獨立建築物所有權的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不是內緣。共用牆壁以牆中心為界、附屬建物以外緣為界、無隔牆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包括四周牆壁厚度)。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14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 (B)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設計變更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 (C)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管理委員會議訂定規約成立前,視為規約
- (D)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管理委員會議訂定規約成立前,視為規約
這題選錯誤的是(C)。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2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含設計變更)時要檢附規約草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訂定規約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管理委員會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15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詳細圖說,下列何者有誤?
- (A) 專有部分
- (B) 共用部分
- (C) 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
- (D) 利害關係人協議書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利害關係人協議書
這題選有誤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的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條文沒有要求附利害關係人協議書。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
15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最久幾日內移交之?
- (A) 3 日
- (B) 7 日
- (C) 15 日
- (D) 30 日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7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7日內,會同主管機關、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檢測水電、機械、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共用部分及圖說文件。所以是7日。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15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下列何人不得應聘請為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 (A) 資深之專家、學者
- (B) 建築師、律師
- (C) 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
- (D) 民意代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民意代表
這題選不得應聘的是(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條第1項:縣市政府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條文沒有列民意代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條
其他科目題庫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解析:賞好賞不動產有限公司對照現行法條整理、逐題覆核。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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