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契稅條例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時機?
- (A) 買賣
- (B) 繼承
- (C) 承典
- (D) 分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繼承
契稅條例第2條:要申報繳納契稅的取得原因是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繼承不在名單內,所以不是申報契稅的時機(繼承另有遺產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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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題數:30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3 題。
範圍:契稅稅率、申報期限。
答案:(B) 繼承
契稅條例第2條:要申報繳納契稅的取得原因是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繼承不在名單內,所以不是申報契稅的時機(繼承另有遺產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2條
答案:(C) 典權
契稅條例第3條:買賣、贈與、占有是契價的6%,典權是4%,交換與分割是2%。所以百分之四對應典權,選C。
出處:契稅條例第3條
答案:(A) 買賣
契稅條例第3條:買賣契稅是契價的6%,贈與、占有也是6%。交換和分割是2%,典權是4%,不要搞混。
出處:契稅條例第3條
答案:(D) 典權人
契稅條例第5條: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典權人是付錢取得使用收益權的人,出典人是收典價的人,不用繳。
出處:契稅條例第4條
答案:(B) 買受人
契稅條例第4條: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所以甲買房子,甲就是納稅義務人,不是賣方乙。
出處:契稅條例第4條
答案:(C) 買賣
契稅條例第6條:交換契稅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的,差額價款依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不是交換的2%。
出處:契稅條例第6條
答案:(C) 受贈人
契稅條例第7條: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贈與人是給房子的人,不用繳契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7條
答案:(D) 典權人與買主非屬同一人亦可
契稅條例第10條:先典後賣,可以用原繳的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是同一人為限。D說「非同一人亦可」違反但書,所以錯誤。
出處:契稅條例第10條
答案:(D) 繼承
契稅條例第11條: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以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仍要申報繳納契稅。繼承不是契稅的課稅原因(第2條沒列),所以不必申報。
出處:契稅條例第11條
答案:(B) 買賣
契稅條例第12條第1項: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的,照典權契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12條
答案:(C) 典權
契稅條例第12條第1項: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的,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4%)。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所有權的,才是照買賣契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12條
答案:(D) 分割
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分割不在這三種原因內,所以選D。
出處:契稅條例第12條
答案:(A) 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契稅條例第13條第1項: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的公產、法拍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從其移轉價格。契約總價、實價登錄價格、評議地價都不是契價基準。
出處:契稅條例第13條
答案:(C) 各級政府機關取得之不動產,非供營業使用者
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的不動產免徵契稅,但供營業用的不適用。買賣、贈與、典權取得依第3條都要課稅。
出處:契稅條例第14條
答案:(A) 各級政府機關供營業使用者取得之不動產
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政府機關取得不動產免契稅,但供營業用的不適用,所以A是要課稅的,不屬免徵。B是第1款、C是第2款、D是第3款的免稅項目。
出處:契稅條例第14條
答案:(A)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契稅條例第7-1條: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要由歸屬權利人申報繳納贈與契稅。B、C、D是第14-1條第1、2、3款列舉的不課徵契稅情形。
出處:契稅條例第7-1、14-1條
答案:(C) 30 日
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占有則從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算。
出處:契稅條例第16條
答案:(B) 法院判決確定日
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申報契稅的起算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不是提起訴訟日,也不是契約成立日。
出處:契稅條例第16條
答案:(D) 買賣雙方當事人
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是只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申報。
出處:契稅條例第16條
答案:(C) 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
契稅條例第16條第3項: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法院拍賣的,才是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第4項)。
出處:契稅條例第16條
答案:(B)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
契稅條例第16條第5項: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出處:契稅條例第16條
答案:(D) 15 日
契稅條例第18條第1項:稽徵機關收到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要補正或說明的通知期限是7日(第2項),別搞混。
出處:契稅條例第18條
答案:(B) 7 日
契稅條例第18條第2項: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的表件,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補正或說明。審查查定稅額的期限才是15日。
出處:契稅條例第18條
答案:(D) 承典
契稅條例第23條:因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選項中只有承典在名單內,租賃、使用借貸、抵押都不是。
出處:契稅條例第23條
答案:(A) 不計入契價總額證明書
契稅條例第23條:辦理所有權登記應附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契價總額證明書不在這個條文內,所以選A。
出處:契稅條例第23條
答案:(B) 3 日
契稅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出處:契稅條例第24條
答案:(A) 1%
契稅條例第25條: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怠報金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怠報金是逾3日,滯納金是逾2日,別搞混。
出處:契稅條例第25條
答案:(A) 1 倍以上3 倍以下
契稅條例第26條: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的,除補繳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出處:契稅條例第26條
答案:(D) 10 日
契稅條例第30條:申報繳納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的,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出處:契稅條例第30條
答案:(C) 20
契稅條例第32條第1項:告發或檢舉逃漏、匿報、短報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的,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的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公務員當舉發人時不適用(第3項)。
出處:契稅條例第32條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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