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定義: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而供一定目的使用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住宅用
- (B) 工作用
- (C) 設置於房屋屋頂或外牆之廣告招牌
- (D) 營業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設置於房屋屋頂或外牆之廣告招牌
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以住宅用、工作用、營業用都是房屋的定義,設置於屋頂或外牆的廣告招牌不屬於這個定義,題目問「何者有誤」,答案選廣告招牌。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2條
全聯會現行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這一科的 39 題全部列在下面。先自己作答,再點「看答案與解析」對照;想要答錯即時提醒、錯題自動整理,用線上刷題比較快。
本科題數:39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4 題。
範圍:房屋稅稅率、自住、囤房稅。
特別注意:有 2 題因法條修正或題目文字有瑕疵,解析裡用黃框標出;考試計分仍以題庫答案為準。
答案:(C) 設置於房屋屋頂或外牆之廣告招牌
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以住宅用、工作用、營業用都是房屋的定義,設置於屋頂或外牆的廣告招牌不屬於這個定義,題目問「何者有誤」,答案選廣告招牌。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2條
答案:(C) 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
房屋稅條例第3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2條定義房屋是固定於土地上、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的建築物。建築改良物要課;電梯、樓梯這類附屬設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也要課。條文不以有沒有建照為要件,第4條第4項還規定無建造執照的房屋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所以無照違建一樣課。沒有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不符合房屋的定義,不課,選C。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3條
答案:(B) 典權人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房屋稅向所有人徵收,但設有典權的,改向典權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則向使用權人徵收。典權人是取得使用收益權的人,所以稅單開給典權人,不是出典人(所有權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D) 現住人或使用人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沒有推定的話,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人超出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依第2項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償。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A) 承租人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3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住在房屋所在地,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房屋是出租的,改由承租人負責代繳,繳的稅可以抵扣房租。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C) 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4項: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沒有使用執照才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連建造執照都沒有,才找現住人或管理人。已核發使用執照的,順位在建照起造人之前。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B) 受託人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房屋是信託財產的,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不是委託人。受託人有二人以上時,準用共有房屋的規定,推定一人繳納。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D) 向房屋所在地之村、里長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4項:未辦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有使用執照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無使用執照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向現住人或管理人。條文沒有向村、里長徵收這回事,所以D錯誤。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B) 房屋所有權人拒絕繳納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4條:由別人代繳的情形只有這幾種:共有人不推定一人繳納時,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第1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住在房屋所在地時,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房屋有出租的,由承租人代繳並抵扣房租(第3項)。所有權人只是拒絕繳納,不屬於代繳情形,要依法催繳、加徵滯納金(第18條),稽徵機關不能改開代繳稅單。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答案:(A) 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2項:地方政府依各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也就是俗稱的囤房稅,戶數越多稅率越高。房屋面積、標準價格、買賣市價都不是差別稅率的依據。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A) 1.2%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稅率是房屋現值的1.2%。113年修正後新增但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供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1%,題目問一般稅率,答案仍是1.2%。1.5%到2.4%是出租申報租金達一般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的稅率區間,2.5%是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的上限,3%是營業用的下限,別搞混。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C) 3%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非住家用房屋中,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的3%,最高不得超過5%,所以下限是3%。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D) 5%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非住家用房屋,稅率是3%到5%,上限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的才是1.5%到2.5%,不要和這一類搞混。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C) 1.5%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非住家用房屋中,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的1.5%、最高不得超過2.5%,所以下限是1.5%。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才是3%到5%。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B) 2.5%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的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1.5%到2.5%,上限是2.5%。3.6%是住家用房屋中起造人待銷售屋的上限,5%是營業用的上限,不是這一類。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D) 1/6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的,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所以是1/6。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答案:(C) 不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
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1項:地方政府在第5條稅率範圍內訂定的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再報財政部備查。所以「不必提經民意機關通過」是錯的,答案選C。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6條
答案:(B) 30
房屋稅條例第7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增建、改建、移轉、承典時也一樣。使用情形變更則依第2項,在每期開徵40日前申報,題幹把變更使用也放進30日,和現行條文略有出入,但答案30日不變。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7條
答案:(A) 室內壁紙或油漆剝落
房屋稅條例第8條: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經納稅義務人申報、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室內壁紙或油漆剝落只是裝修老舊,還能住人,不在停課範圍,所以A有誤。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8條
答案:(D) 當地村、里長
房屋稅條例第9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的專家學者,或這些領域的民間團體代表組成。村、里長不在名單內,所以D不是組成人員。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9條
答案:(D)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1項: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核計房屋現值。地價評議委員會、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土地地價的機關,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是辦徵收的,都跟房屋現值無關。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0條
答案:(A) 房屋標準價格,每年重行評定一次
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不是每年,所以A錯誤。D選項的「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是舊條文用語,現行第11條第1項第3款改為比較各地段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意思相同,不影響答案。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1條
答案:(C) 3 年
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價格。所以是3年。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1條
答案:(C) 土地地價部分
房屋稅條例第11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看建造材料種類與等級、耐用年數與折舊標準、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與供求概況。土地地價不是評定依據,反而是比較交易價格時要減除的部分,所以C不屬於依據項目。A、D的總樓層、用途別、地段率等是標準價格評定時的實際項目,條文本身沒有逐項列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1條
答案:(B) 1 年
房屋稅條例第6-1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題目選1年。題幹說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是舊法用語,現行已明定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徵收。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2條
⚠ 法條已修正:答案1年不變;但題幹『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已過時,現行第6-1條明定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一次徵收
答案:(B) 月
房屋稅條例第6-1條第2項: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的不計,當期拆除的也一樣。所以比例單位是月,不是日、季或年。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2條
答案:(B) 市府員工福利餐廳有對外營業
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公有房屋供各款公務、教育、郵電鐵路等業務使用才免稅。市府員工福利餐廳對外營業,已經是營業用,不屬於免稅範圍,所以B的敘述錯誤。A、C、D分別是第14條第1款、第4款、第7款的免稅項目。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4條
答案:(A) 自由業事務所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屬於非住家用,稅率3%到5%,要課稅。名勝古蹟、紀念先賢先烈的祠廟、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是第14條第8款、第9款的公有房屋免稅項目。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4條
答案:(C) 公有出租營業使用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公有房屋只有供該條所列各款用途才免稅。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的辦公房屋與員工宿舍、農林試驗所用房屋都在免稅項目內,公有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不在內,所以C要課稅。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4條
答案:(D) 公司所有使用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私有房屋免稅限於所列各款,例如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私校校舍、專供祭祀的宗祠與寺廟教堂、無償供政府公用的房屋。公司所有自己使用的房屋沒有免稅規定,要依用途按稅率課徵,所以D錯誤。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C) 5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免徵房屋稅。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的,依第2項第4款是減半徵收,別搞混。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B)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20 萬元以上者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免稅的是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自然人持有、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是「以下」,不是「20萬以上」,所以B錯誤。A、C、D分別是第8款、第10款、第11款的免稅項目。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A)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二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4款: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的,房屋稅減半徵收,不是二成,所以A錯誤。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用、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分別是第1至3款,都是減半。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D) 不動產經紀業之營業處所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以及專供農民自用的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等農業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不動產經紀業的營業處所是營業用的非住家用房屋,依第5條第1項第2款稅率3%到5%,要課稅,所以選D。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A) 工廠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是減半徵收,不是免稅,所以仍要課稅,選A。專供飼養禽畜的房舍、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是第15條第1項第6款的免稅項目。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B)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其非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私立學校免稅的只有供校舍或辦公使用的自有房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是前提。非供校舍或辦公使用的,例如出租賺錢的,不在免稅範圍,所以B要課稅。A是第3款,C、D是第6款(條文寫作燻菸房,題目為燻煙房,是筆誤,不影響判斷)。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5條
答案:(B) 2
房屋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沒有在第7條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因而漏稅的,除了補繳稅額,還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所以是2倍。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6條
答案:(D) 30 日
舊法依據:房屋稅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所以題庫答案是30日。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只規定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的條文已刪除,實務上改依稅捐稽徵法處理,同樣是逾期30日移送執行。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法條已修正: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只剩『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已刪除(改依稅捐稽徵法,該法條文未在對照檔內);30日的答案在實務上仍同
答案:(D) 移轉登記
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抵押、限制登記、標示變更登記不在禁止範圍。買房的人可以依第2項代繳,再向原所有人求償或從買價內扣除。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22條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解析:賞好賞不動產有限公司對照現行法條整理、逐題覆核。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考到營業員之後想進房仲業、或想了解高雄亞灣怎麼做?歡迎直接找賞哥聊。
LINE 找賞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