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TOR·EXAM — 民法

營業員測驗「民法」題庫 185 題(附答案與解析)

全聯會現行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這一科的 185 題全部列在下面。先自己作答,再點「看答案與解析」對照;想要答錯即時提醒、錯題自動整理,用線上刷題比較快。

本科題數:185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19 題。

範圍:債編、物權、居間、委任、繼承。

特別注意:有 2 題因法條修正或題目文字有瑕疵,解析裡用黃框標出;考試計分仍以題庫答案為準。

1. 下列關於蓋章和簽名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效力同等
  2. (B) 印章效力優於簽名
  3. (C) 簽名效力優於印章
  4. (D) 印章經二人簽名證明效力即與簽名同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效力同等

民法第3條第2項:用印章代替簽名的,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所以(A)對。第3項講的是按指印、畫十字這類符號,要有2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同等,別把這個條件套到印章上,(D)就是這樣混出來的。

出處:民法第3條

2.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1. (A) 文字
  2. (B) 號碼
  3. (C) 文字與號碼最低額者
  4. (D) 文字與號碼最高額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文字

民法第4條:數量同時用文字和號碼表示,兩者不一致時,如果法院也無法判斷哪個才是當事人的原意,以文字為準。理由是文字比較不容易寫錯或被改動。實務上寫支票、契約金額都建議用大寫國字。

出處:民法第4條

3.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係擬制自受胎時起胎兒視為有以下列何能力?

  1. (A) 行為能力
  2. (B) 限制行為能力
  3. (C) 權利能力
  4. (D) 侵權能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第7條: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但胎兒只要將來不是死產,關於自己的利益(例如繼承、受領損害賠償),視為已經出生,所以擬制的是權利能力。胎兒不可能自己做意思表示,談不上行為能力,也不是侵權能力。

出處:民法第6、7條

4. 關於死亡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得聲請死亡宣告者,僅限於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
  2. (B) 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
  3. (C) 死亡宣告在於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而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4. (D) 死亡宣告為推定死亡,故允許提出反證而撤銷死亡宣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得聲請死亡宣告者,僅限於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8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的人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不是只有利害關係人,所以(A)錯。死亡宣告只是推定死亡(第9條,有反證可推翻),主要是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的法律關係,不是剝奪其權利能力,所以(C)(D)都對。

出處:民法第8、9條

5. 失蹤人除為80 歲以上或遭遇特別災難者外,法院得於失蹤人失蹤滿幾年後,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1. (A) 1 年
  2. (B) 3 年
  3. (C) 5 年
  4. (D) 7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7 年

民法第8條:一般失蹤人要失蹤滿7年,法院才可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宣告死亡。80歲以上的人縮短為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的人是災難終了滿1年,題目已排除這兩種,所以是7年。

出處:民法第8條

6.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下列何者正確?

  1. (A) 年齡大者先死
  2. (B) 年齡小者先死
  3. (C) 年齡滿70 者先死
  4. (D) 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民法第11條:兩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誰先死誰後死,推定為同時死亡。不看年齡大小。這個規定的實益在繼承:同時死亡的人彼此不能互相繼承。

出處:民法第11條

7. 下列何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 (A) 未滿7 歲之人
  2. (B) 受監護宣告之人
  3. (C) 15 歲之人
  4. (D) 滿20 歲之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15 歲之人

民法第12條、第13條:滿18歲成年,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7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15歲的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是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的人依第15條也是無行為能力,現行法滿18歲就成年,所以滿20歲的人當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出處:民法第12、13條

8.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得接受下列何者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1. (A) 醫院醫師
  2. (B) 輔助人
  3. (C) 學校老師
  4. (D) 最近一年無同居事實之堂姪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輔助人

民法第14條第1項列舉可聲請監護宣告的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輔助人在列。醫院醫師、學校老師不在名單內;堂姪是四親等以外,又沒有一年同居事實,也不行。

出處:民法第14條

9. 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下列何者正確?

  1. (A) 無行為能力
  2. (B) 限制行為能力
  3. (C) 無權利能力
  4. (D) 能力未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要和輔助宣告分清楚:受輔助宣告的人仍有行為能力,只是第15-2條所列的重要行為要經輔助人同意。

出處:民法第15條

10.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下列何者非法院依法得接受其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1. (A) 本人
  2. (B) 檢察官
  3. (C) 配偶
  4. (D) 輔助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輔助人

本題問何者不是聲請人。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輔助宣告的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是宣告之後才有的人,不在聲請名單,所以(D)不是。注意第14條的監護宣告名單才有輔助人,兩條不同。

出處:民法第15-1條

1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者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1. (A) 受贈房屋
  2. (B) 購買食物
  3. (C) 不動產買賣
  4. (D) 宴請親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不動產買賣

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受輔助宣告的人為不動產的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要經輔助人同意。(A)受贈房屋是純獲法律上利益,(B)買食物、(D)宴請親友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依但書都不用經同意。

出處:民法第15-2條

1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自由不得拋棄
  2. (B)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3. (C) 行為能力得拋棄
  4. (D)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行為能力得拋棄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都不得拋棄,所以(C)說行為能力可以拋棄是錯的,(D)才對。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A)是對的。

出處:民法第16、17條

13.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2. (B) 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3. (C) 不享有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4. (D) 董事不得對外代表法人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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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董事不得對外代表法人處理事務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7條第2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所以(D)說董事不得對外代表是錯的。(A)是第25條,(B)(C)是第26條: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親屬關係、生命權)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25、26、27條

14.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1. (A) 監察人
  2. (B) 捐助人
  3. (C) 董事
  4. (D) 總經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董事

民法第27條第2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監察人依同條第4項只負責監察事務執行,不是對外代表。總經理是公司法的概念,不是民法法人的代表機關。

出處:民法第27條

15. 依民法之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不向法院聲請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下列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1. (A) 全體董事
  2. (B) 有過失之董事
  3. (C) 監察人
  4. (D) 總經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有過失之董事

民法第35條:法人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聲請而使債權人受損害,是有過失的董事負賠償責任,有2人以上時連帶負責。關鍵字是有過失的董事,不是全體董事,也不是監察人或總經理。

出處:民法第35條

1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清算人之職務?

  1. (A) 繼續推行新業務
  2. (B) 了結現務
  3. (C)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4. (D)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繼續推行新業務

本題問不是清算人職務的。民法第40條第1項列了3款:了結現務、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給應得的人。法人已經在清算,目的是收尾,不能再推行新業務,所以(A)不是。

出處:民法第40條

17. 甲14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下列之法律行為,何者無效?

  1. (A) 純獲法律上利益
  2. (B)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需者
  3. (C) 單獨行為
  4. (D) 所訂立之契約,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單獨行為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做的單獨行為,無效。(C)就是單獨行為,所以無效。(A)(B)依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不用允許,有效;(D)契約依第79條本來就是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就生效,不是無效。

出處:民法第77、78、79、80條

18.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原則上其意思表示效力為何?

  1. (A) 無效
  2. (B) 不因之無效
  3. (C) 得撤銷
  4. (D) 效力未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不因之無效

民法第86條:表意人心裡不想受意思表示拘束卻說出口(心中保留),原則上意思表示不因此無效,只有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沒有真意時才例外無效。例如開玩笑說要賣房子,對方不知道是玩笑,仍然有效。

出處:民法第86條

19.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所有之A 地賣予乙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後乙擅自將A 地出賣丙,並完成移轉登記,惟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甲與乙間關於A 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2. (B) 甲與乙間關於A 地之買賣契約無效
  3. (C) 甲與乙間關於A 地之買賣契約有效
  4. (D) 乙與丙間關於A 地之買賣契約無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甲與乙間關於A 地之買賣契約無效

民法第87條第1項: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無效,所以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但不能用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乙丙之間的買賣仍然有效,丙可以取得A地,所以(D)錯,(B)對。

出處:民法第87條

20. 表意人於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之效力如何?

  1. (A) 無效
  2. (B) 效力未定
  3. (C) 得撤銷
  4. (D) 有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有效

民法第95條第2項: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意思表示不因此失效,仍然有效。生效時點是通知到達相對人時。

出處:民法第95條

21. 乙與甲約定,於甲大學畢業時,乙將贈與甲房屋一棟。此項贈與契約所附約款之性質如何?

  1. (A) 終期
  2. (B) 期限
  3. (C) 停止條件
  4. (D) 解除條件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才生效力。贈與房屋要等甲大學畢業才發生效力,畢業與否尚未確定,是停止條件,不是期限(期限是一定會到來的事,例如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條件是條件成就時失去效力,剛好相反。

出處:民法第99條

22. 下列對於代理的論述,何者錯誤?

  1. (A) 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2. (B) 法定代理人有受領清償的權限
  3. (C)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4. (D) 有代理權的甲,以自己名義幫委任人乙購買一部腳踏車,雖然甲有代理權,但該購買行為仍不屬代理行為,對於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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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103條第1項:代理人要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才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C)說以代理人名義,是錯的。(D)以自己名義買東西,不是代理,對委任人不生代理效力;(A)是第103條原文;(B)法定代理人對受領清償有代理權。

出處:民法第103、106條

23. 以下關於代理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有效
  2. (B)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因為無從辨識之故,只能為本人服務,禁止從事自己的法律行為
  3. (C) 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4. (D) 侵權行為得代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有效

民法第103條第1項: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A)對。(C)無權代理依第170條是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才對本人生效,不是無效;(D)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不能代理;(B)代理人當然可以為自己做法律行為,只是第106條限制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出處:民法第103條

24. 下列何者非屬代理權之限制?

  1. (A) 表見代理
  2. (B) 雙方代理
  3. (C) 自己代理
  4. (D) 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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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表見代理

本題問不是代理權限制的。民法第106條限制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除非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第168條規定代理人有數人時須共同代理,這三個都是對代理權的限制。表見代理(第169條)是本人以自己的行為使人誤信有代理權而應負授權人責任,是保護相對人,不是限制。

出處:民法第106條

25. 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效力如何?

  1. (A) 有效
  2. (B) 無效
  3. (C) 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4. (D) 有權利人得撤銷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才生效力,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所以選(C)。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先有效再由權利人撤銷。要注意第118條管的是處分行為(例如移轉所有權),無權利人跟別人簽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本身仍然有效,兩者別混在一起。

出處:民法第118條

2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須為明示,契約方為成立
  2.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3. (C)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承諾
  4. (D) 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是要約,但價目表的寄送不視為要約,只是要約的引誘,(D)對。(A)第153條:意思一致可以明示或默示;(B)要約人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第154條第1項但書);(C)標價陳列是視為要約,不是承諾。

出處:民法第153、154條

27. 下列有關要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2. (B) 要約經拒絕者,仍有拘束力
  3. (C) 非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4. (D)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仍受拘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失其拘束力,(A)對。(C)非對話要約是在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沒承諾才失效(第157條),不是要立時承諾;(D)對話為要約,非立時承諾即失拘束力(第156條)。

出處:民法第155、156、157條

28.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2. (B) 未依規定公證之契約絕對無效
  3. (C) 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變動而完成登記者,契約仍為有效
  4. (D) 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變動而完成登記者,登記為有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未依規定公證之契約絕對無效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166-1條第1項要求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義務的契約要公證,但第2項規定,如果當事人已合意移轉並完成登記,契約仍然有效,所以不是絕對無效,(B)錯。(C)(D)就是第2項,(A)是第1項原文。

出處:民法第166-1條

29.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絕對無效
  2. (B) 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3. (C) 對法律行為之相對人無效
  4. (D) 得隨時撤回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本人承認才生效,所以(B)對。不是絕對無效,也不是對相對人無效,相對人是在本人承認前可依第171條撤回,不是隨時撤回。

出處:民法第170、171條

30. 甲受僱於乙不動產仲介公司擔任仲介人員,在仲介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因侵占購買人丙之斡旋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乙賠償丙之損害時,對甲有求償
  2. (B) 甲乙對丙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 丙可向甲或乙請求賠償
  4. (D) 丙只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丙只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丙可向甲、乙任一人或兩人請求,(D)說只可以向乙請求是錯的。第3項: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A)對。

出處:民法第188條

31. 依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多少比率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 (A) 10%
  2. (B) 16%
  3. (C) 18%
  4. (D) 20%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16%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這是民法的上限,沒超過就合法;要注意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約定整體並沒有無效。

出處:民法第205條

32. 依民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全部無效
  2. (B) 全部無請求權
  3. (C)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4. (D)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請求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16%時,只有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不是全部無效。放款人仍可以主張16%以內的利息。也不是變成沒有請求權,而是約定無效。

出處:民法第205條

33. 甲向乙借了50 萬元,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30%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該消費借貸全部無效
  2. (B) 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之利息無效
  3. (C) 超過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乙無請求權
  4. (D) 依契約自由原則,該利率之約定全部有效,乙得向甲請求利息之支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之利息無效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30%超過週年16%的上限,超過16%的部分約定無效,借貸本身和16%以內的利息仍然有效,所以(B)對。(C)上限是16%不是20%,且法律效果是約定無效,不是無請求權;(D)契約自由有法定上限,不能全部有效。

出處:民法第205條

34.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至少逾多久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1. (A) 3 個月
  2. (B) 6 個月
  3. (C) 1 年
  4. (D) 2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1 年

民法第207條第1項: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複利)。例外是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仍不償還,債權人可以把遲付的利息滾入原本。所以是1年。

出處:民法第207條

35. 依民法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B) 由第三以意思表示為之
  3. (C) 由法院裁定之
  4. (D) 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共同表示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209條第1項: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時,要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三人有選擇權時,才是向債權人與債務人為意思表示(第2項)。選擇之債,例如甲可交付A車或B車,由債務人選一,就要向債權人表示。

出處:民法第209條

36. 依民法規定,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選擇權無效
  2. (B) 由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3. (C) 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4. (D) 任由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表示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民法第210條第1項: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在期間內不行使,選擇權就移屬他方當事人。要注意是移給對方,不是無效,也不是由第三人行使。

出處:民法第210條

37. 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關於回復原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 (B)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得請求加給利息
  3. (C)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4. (D) 得由債務人依其財務狀況選擇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得由債務人依其財務狀況選擇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原則上應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並不是由債務人依財務狀況選擇回復原狀或賠錢,(D)錯。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3項:債權人可請求支付回復原狀必要的費用代替回復原狀,(A)(B)(C)都是條文。

出處:民法第213條

38. 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於損害賠償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包括在內
  2. (B) 以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為限
  3. (C)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為限
  4. (D) 以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限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包括在內

民法第216條第1項: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兩者都包括;第2項: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所以(A)對。(B)(C)(D)都把範圍講窄了。

出處:民法第216條

39. 依民法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請求之賠償金額以以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限
  2. (B) 債權人請求之賠償金額以所失利益為限
  3. (C) 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4. (D) 債權人請求之賠償金額以所受損害為限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民法第216-1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利益,這叫損益相抵,選C。例如車子被撞到全損,車主請求賠償整台車的價值,但殘骸還能賣錢,賣得的殘值就要從賠償中扣掉。

出處:民法第216-1條

40.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負同一責任
  2. (B) 債務人對故意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3. (C) 關於債之履行有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4. (D) 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依其約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債務人對故意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B)說對故意責任得預先免除是錯的。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履行債務有故意過失,債務人要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的除外,(A)(C)(D)都對。

出處:民法第222、224條

41. 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債務人對於因故意所造成之賠償損害責任得預先免除
  2. (B) 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3. (C) 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4. (D) 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債務人對於因故意所造成之賠償損害責任得預先免除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A)說得預先免除是錯的。第226條第1項: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第2項:一部不能而其他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債權人得拒絕該部分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出處:民法第222、226條

42. 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 (B) 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3. (C) 債務人對給付一部不能之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4. (D)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債務人對給付一部不能之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條: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第1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的損害,例如瑕疵商品另外造成的損害,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第2項),所以(A)(B)(D)都是條文內容。(C)「對給付一部不能之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第226條給付不能的規定,不是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題庫以(C)為錯誤。

出處:民法第227條

43. 甲向乙購買不動產,雙方雖未約定甲於何日給付剩餘款項,但於不動產移轉登記後甲卻遲未付款,乙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1. (A) 契約無效
  2. (B) 終止契約
  3. (C) 定期催告
  4. (D) 撤銷契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定期催告

民法第229條第2項:給付沒有確定期限,債務人在債權人可請求時,經催告還沒給付,從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甲遲未付款,乙依第254條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不履行才可以解除契約。直接解除或撤銷都不對,契約也沒有無效。

出處:民法第229、254條

44.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B)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滿前起,負遲延責任
  3. (C)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4. (D)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負遲延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滿前起,負遲延責任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的,債務人從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不是期限屆滿前,(B)錯。第2項:無確定期限時,從受催告起負遲延責任,起訴送達訴狀或支付命令送達也等同催告。

出處:民法第229條

45.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且不得作為給付之一部
  2. (B)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 (C)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4.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且不得作為給付之一部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249條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不是不得作為給付一部,(A)錯。第2款:因付定金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定金沒收;第3款:因收定金人的原因,加倍返還;第4款:雙方都不可歸責,定金返還,(B)(C)(D)對。

出處:民法第249條

46. 房屋買賣約定違約金過高時,買受事人得如何處置?

  1. (A) 仍應照付
  2. (B) 全部免付
  3. (C) 聲請法院酌減
  4. (D) 主張無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聲請法院酌減

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所以買受人可聲請法院酌減。違約金不是無效,也不是全免,更不用照付。

出處:民法第252條

47. 有關契約之解除,以下何者正確?

  1. (A) 解除權之行使,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
  2. (B) 契約解除之效力向將來生效
  3. (C) 解除權之行使,有免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
  4. (D)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第258條第3項: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D)對。第1項:行使解除權要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A)錯;解除後雙方依第259條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不是只向將來生效,(B)錯;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第260條),(C)錯。

出處:民法第258條

48.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

  1. (A) 債務清償請求權
  2. (B) 先訴抗辯權
  3. (C) 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4.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的人,在對方還沒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買方沒付款,賣方可以先不移轉登記。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和買賣雙方互負債務無關。

出處:民法第264條

49.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甲應負擔保之責,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者,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2. (B) 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3 年而消滅
  3. (C) 甲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擔保之品質
  4. (D) 乙怠於通知甲坪數短少,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3 年而消滅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365條第1項:瑕疵擔保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在買受人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不是3年,(B)錯。(A)是第359條,(C)是第354條第2項,(D)是第356條第2項:怠於通知視為承認。

出處:民法第354、356、359、365條

50.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下列何者為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提出之主張?

  1. (A) 解除契約
  2. (B) 減少價金
  3. (C)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4. (D) 契約無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契約無效

民法第359條:物有瑕疵,出賣人要負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缺少保證品質時,還可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第360條)。契約本身是有效的,買受人不能主張契約無效,所以(D)是不能提的。

出處:民法第359條、第365條

5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最遲應於何時主張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1. (A) 通知後3 個月內
  2. (B) 通知後6 個月內
  3. (C) 通知後1 年內
  4. (D) 通知後2 年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通知後6 個月內

民法第365條第1項: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在買受人依第356條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就消滅,另有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的最長期間。第2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6個月的規定不適用。

出處:民法第365條

52. 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交付之,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乙已支付一半價金,其後該屋因地震而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乙仍應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2. (B) 甲應承擔一半價金
  3. (C) 乙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4. (D) 甲得主張重建後再交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乙仍應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和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房屋已交付,雖然還沒過戶,地震毀損的風險已由乙承擔,乙仍須付全部價金。重點是交付,不是移轉登記。

出處:民法第373條

53.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 年者,未以字據訂立,其效力如何?

  1. (A) 視為期限1 年之租賃
  2. (B)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3. (C) 無效
  4. (D) 效力未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要以字據訂立,沒有字據的,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不是無效,也不是縮短為1年。租約口頭講好2年,法律上就當成不定期租賃處理。

出處:民法第422條

54. 甲乙訂立1 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1. (A) 使用借貸
  2. (B) 不定期租賃
  3. (C) 定期租賃
  4. (D) 消費借貸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不定期租賃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所以是不定期租賃。出租人還收取租金,更說明沒有反對。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都是無償或借錢的契約,和租賃不同。

出處:民法第422、451條

55. 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之效力為何?

  1. (A) 仍繼續存在
  2. (B) 無效
  3. (C) 效力未定
  4. (D) 須得出租人同意,始生效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仍繼續存在

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在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即使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然繼續存在,也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第2項有例外: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題目沒有這個情況,所以選仍繼續存在。

出處:民法第425條

56. 關於租賃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1. (A)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2. (B) 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賃契約之期限,逾20 年者,縮短為20 年
  3. (C)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不得逾20 年
  4. (D) 出租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期限,不得逾20 年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449條第1項: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縮短為20年;但第3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這個限制,所以(C)說不得逾20年是錯的。(A)是第448條,(B)是第449條第1項,(D)出租人不一定是所有權人,也可以是有權出租的人。

出處:民法第448、449條

57.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稱之為?

  1. (A) 委任
  2. (B) 居間
  3. (C) 行紀
  4. (D) 代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委任

民法第528條: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居間是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不動產仲介屬居間),行紀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買賣,代理是對外效力的制度,不是契約類型。

出處:民法第528條

58. 依民法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下列何者之規定?

  1. (A) 居間
  2. (B) 委任
  3. (C) 行紀
  4. (D) 代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委任

民法第529條:關於勞務給付的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種類的,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這是委任的補漏條款。

出處:民法第529條

59. 依民法規定,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時,下列何者視為允受委託?

  1. (A) 以公然表示者,在10 日內為拒絕之通知時
  2. (B) 私下表示者,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
  3. (C) 以公然表示者,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
  4. (D) 以電子郵件表示者,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以公然表示者,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

民法第530條:有承受委託處理一定事務的公然表示(例如掛招牌承辦某事務),如果對該事務的委託,不即為拒絕的通知,視為允受委託。關鍵是公然表示加上不即拒絕,條文沒有10天的期限,也不是私下或電子郵件表示。

出處:民法第530條

60. 依民法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下列亦應以文字為之者,敘述何者錯誤?

  1. (A) 須為法律行為
  2. (B) 代理權之授與
  3. (C) 處理權之授與
  4. (D) 任何委任事務之處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任何委任事務之處理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31條:委任事務的處理,要是需要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處理權的授與(含代理權的授與)也要以文字為之。不是任何委任事務的處理都要書面,(D)錯。

出處:民法第531條

61. 依民法規定,關於受任人之權限未訂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依委任契約之訂定
  2. (B) 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3. (C) 得指定一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4. (D) 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532條前段:受任人的權限,依委任契約的訂定;沒有訂定的,依委任事務的性質定之,所以(B)對。(C)(D)講的是委任人可以選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不是權限沒訂定時的判斷標準。

出處:民法第532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62. 依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之權限未訂定者,不得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2. (B) 委任人不得指定一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3. (C) 委任人得指定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4. (D) 委任人不得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委任人得指定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民法第532條: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C)對。其餘三個都否定條文:未訂定時可依事務性質定之,委任人可以特別委任,也可以概括委任。

出處:民法第532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63.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

  1. (A) 不動產之出賣
  2. (B) 動產之出賣
  3. (C) 動產之租賃
  4. (D) 不動產之裝潢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不動產之出賣

民法第534條:概括委任時,受任人可為委任人做一切行為,但不動產的出賣或設定負擔、租賃期限逾2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要有特別授權。所以不動產出賣要特別授權;動產買賣、租賃、裝潢不在名單內。

出處:民法第534條

64.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並與處理他人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2. (B) 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3. (C) 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4. (D) 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並與處理他人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依委任人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有報酬者,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所以(A)說與處理他人事務同一注意是錯的。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出處:民法第535、537條

65.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受有報酬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應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為之
  2. (B)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3. (C) 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為之
  4. (D) 應一般注意為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535條後段:受有報酬的受任人,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委任事務,比無償受任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標準高,所以選(B)。「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是無償受任人的標準,「與處理他人事務同一注意」條文根本沒有這種說法,別被選項混淆。

出處:民法第535條

66.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受任人得自行請第三人代為處理
  2. (B) 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3. (C) 經委任人之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4. (D) 有習慣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受任人得自行請第三人代為處理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的,才可使第三人代為處理,(A)說受任人可自行請第三人代為處理,是錯的。

出處:民法第537條

67.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未經委任人之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契約關係而言,對該第三人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該第三人負其責任
  2. (B) 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3. (C) 該第三人不負其責任
  4. (D) 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該第三人負其責任

民法第538條第1項:受任人違反第537條,未經委任人同意就讓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就該第三人的行為要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所以(B)(D)對。題目問的是委任契約上由誰向委任人負責,答案是受任人自己扛,題庫據此以(A)「該第三人負其責任」為錯誤。不過第539條另規定,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的履行有直接請求權,所以第三人並非完全不必負責,考試仍照題庫答案選(A)。

出處:民法第538條(依全聯會 113/1/17 修正公告)

⚠ 題目說明:民法第539條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題庫以(A)「該第三人負其責任」為錯、(C)「不負其責任」為對,與第539條有出入,題庫答案仍為(A)。

68.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之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契約關係而言,有關受任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就第三人之選任負其責任
  2. (B) 該受任人不負其責任
  3. (C) 該第三人不負其責任
  4. (D) 與該第三人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就第三人之選任負其責任

民法第538條第2項:受任人依第537條(經委任人同意、習慣或不得已)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責任,所以(A)對。(D)與第三人行為負同一責任,是違反規定擅自使第三人處理時才有的。

出處:民法第538條

69.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之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契約關係而言,有關受任人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就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2. (B) 該受任人不負其責任
  3. (C) 該第三人不負其責任
  4. (D) 與該第三人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就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民法第538條第2項: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時,受任人只就第三人的選任和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責,所以(A)就其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責是對的。(D)是違反第537條時才適用的第1項。

出處:民法第538條

70.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須經受任人行使其請求權
  2. (B) 須經法院同意行使其請求權
  3. (C) 有直接請求權
  4. (D) 無直接請求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有直接請求權

民法第539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的履行,有直接請求權,不必透過受任人,也不必經法院同意。

出處:民法第539條

71.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如何處理?

  1. (A) 應交付於委任人
  2. (B) 應先扣除約定之報酬
  3. (C) 應先扣除必要之費用
  4. (D) 孳息部分得暫緩交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交付於委任人

民法第541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條文沒有授權受任人先扣報酬或費用,也不能暫緩交付孳息。

出處:民法第541條

72.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且雙方就報酬、費用並無特別約定時,應如何處理?

  1. (A) 應移轉於委任人
  2. (B) 委任人應先支付約定之報酬後再移轉
  3. (C) 委任人應先支付必要之費用後再移轉
  4. (D) 須經委任人通知後再移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條文沒有附條件,委任人不必先付報酬或費用,也不必另外通知。

出處:民法第541條

73.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時,且雙方就報酬、費用支付之期限無約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須經委任人通知後再交付
  2. (B) 委任人應先支付約定之報酬後再交付
  3. (C) 委任人應先支付必要之費用後再交付
  4. (D) 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民法第542條:受任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委任人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起算日是使用之日,不用等委任人通知或請求。

出處:民法第542條

74. 依民法規定,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時,何時起算支付之利息?

  1. (A) 應自委任人通知之日起
  2. (B) 應自起訴之日起
  3. (C) 應自使用之日起
  4. (D) 應自取得之日起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應自使用之日起

民法第542條:受任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委任人的金錢,利息從使用之日起算,不是委任人通知之日、起訴之日或取得之日。

出處:民法第542條

75.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且雙方就報酬支付之期限無約定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於收取報酬後始移轉於委任人
  2. (B)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3. (C) 經受任人之同意,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於收取報酬後始移轉於委任人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41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沒有要等收取報酬才移轉,(A)錯。第543條:是委任人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把處理委任事務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D)的意思相同,(C)說經受任人同意即可讓與,也和條文一致。

出處:民法第541、543條

76.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2. (B)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3. (C) 委任人經受任人之同意,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的行為所生損害,對委任人要負賠償責任,不是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負責,(A)錯。(B)是第541條第2項,(C)(D)是第543條。

出處:民法第541、543、544條

77.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且雙方就報酬支付之期限無約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重大過失,始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2. (B) 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於收取報酬後始移轉於委任人
  3. (C)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4. (D)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過失,或因逾越權限的行為所生的損害,對委任人要負賠償責任,所以(C)對。(A)(D)把責任限縮在故意、重大過失,與條文不合;(B)是第541條第2項,沒有要先收報酬。

出處:民法第541、544條

78. 依民法規定,有關委任人就其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受任人自行承擔
  2. (B) 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3. (C) 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委任人對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所以(B)對,(C)錯。(A)依第546條第1項,必要費用由委任人償還;(D)依第544條,受任人有過失就要賠償。

出處:民法第543、544、546條

79. 依民法規定,有關委任人就其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受任人自行承擔
  2. (B)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3. (C) 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委任人對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民法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的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B)對。(A)必要費用依第546條由委任人償還;(C)請求權讓與要經受任人同意(第543條);(D)受任人有過失就賠償(第544條)。

出處:民法第544、545、546條

80. 依民法規定,有關委任人就其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受任人自行承擔
  2. (B)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3. (C) 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委任人對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民法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所以(B)對,(A)說受任人自行承擔是錯的。委任人也可能依第545條預付這筆費用。

出處:民法第544、545、546條

81. 依民法規定,有關委任人就其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受任人自行承擔
  2. (B)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3. (C) 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4. (D) 委任人對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故意所致之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法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支出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並付自支出時起的利息,(B)對。題目重點是利息從支出時起算,不用等到請求。

出處:民法第544、545、546條

82.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就其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2. (B) 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3. (C) 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即應提出相當擔保
  4. (D) 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即應提出相當擔保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46條第2項:受任人負擔必要債務,可請求委任人代為清償,債務還沒到清償期的,才可請求提出相當擔保,不是一有債務就要提供擔保,(C)錯。第3項: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損害,可向委任人請求賠償,(D)對。

出處:民法第546條

83.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2. (B) 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3. (C) 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即應提出相當擔保
  4. (D) 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法第546條第1項: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並付自支出時起的利息,(A)對。(B)負擔必要債務可請求委任人代清償(第2項);(C)只有債務未到期才可請求擔保;(D)是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損害才可請求賠償(第3項)。

出處:民法第546條

84.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2. (B) 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3. (C) 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即應提出相當擔保
  4. (D) 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47條:報酬縱使沒有約定,如果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報酬,受任人可以請求報酬,(A)對。(B)(C)(D)與第546條第2項、第3項不符:負擔必要債務可請求代為清償,因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損害才可求償。

出處:民法第546、547條

85.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2. (B) 報酬縱未約定,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3. (C) 負擔必要債務時,委任人即應提出相當擔保
  4. (D) 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報酬縱未約定,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47條:報酬雖然未約定,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與報酬的,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所以(B)對。例如請律師辦案,沒講價錢,也依事務性質可請求報酬。

出處:民法第546、547條

86.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2. (B) 報酬未約定,受任人即不得請求報酬
  3. (C) 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得請求報酬
  4. (D) 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48條第2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在事務處理完畢前就終止,受任人可就已處理的部分請求報酬,(C)對。(B)報酬未約定不一定不能請求,要看第547條。

出處:民法第546、547、548條

87. 依民法規定,有關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
  2. (B) 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3. (C) 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4. (D) 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就其已處理之部分,不得請求報酬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48條第2項: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就終止,受任人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不是不得請求,(C)錯。(A)(B)(D)分別是第54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出處:民法第546、548條

88.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而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2. (B) 報酬未約定,受任人即不得請求報酬
  3. (C)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4. (D) 受任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C)對。第2項:於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非可歸責而不得不終止的除外)。

出處:民法第546、547、549條

8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而負擔必要債務者,不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
  2. (B)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各自負擔自己之損害
  3. (C)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4. (D)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549條第2項:當事人一方於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D)對,(B)說各自負擔是錯的。第1項: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C)錯。

出處:民法548、549條

90.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委任關係消滅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2. (B) 因當事人一方入監服刑
  3. (C) 因當事人一方破產而消滅
  4. (D) 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因當事人一方入監服刑

本題問錯誤的選項。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入監服刑不在列,不會使委任關係消滅,所以(B)錯。仲介或代辦事務的人入監,委任關係仍然存在,只是可能無法履行。

出處:民法550條

91.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委任關係消滅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契約雖另有訂定,但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2. (B) 因當事人一方失蹤時
  3. (C) 契約雖另有訂定,但仍因當事人一方破產而消滅
  4. (D) 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的性質不能消滅的,不在此限,所以(D)對。(A)(C)說契約另有訂定也消滅,與但書相反;失蹤不在列。

出處:民法550條

92. 依民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契約雖另有訂定,但仍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2. (B)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繼承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3. (C) 死亡一方當事人之繼承人自行決定委任關係消滅
  4. (D) 由受任人自行決定應繼續處理事務或委任關係消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繼承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民法第551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死亡等原因消滅,如果對委任人利益有害,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B)對。不是由受任人自行決定,也不是由繼承人決定消滅。

出處:民法550、551條

93. 依民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破產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契約雖另有訂定,但仍因當事人一方破產而消滅
  2. (B) 破產一方當事人之繼承人自行決定委任關係消滅
  3. (C)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4. (D) 由受任人自行決定應繼續處理事務或委任關係消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民法第551條:委任關係因一方破產而消滅,如對委任人利益有害,受任人要在委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事務前,繼續處理其事務,(C)對。破產與死亡一樣,在第550條列為消滅原因,且但書允許契約另有訂定,所以(A)錯。

出處:民法550、551條

94. 依民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契約雖另有訂定,但仍因當事人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2. (B) 喪失行為能力當事人一方之繼承人自行決定委任關係消滅
  3. (C)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4. (D) 由受任人自行決定應繼續處理事務或委任關係消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受任人於委任人之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民法第551條:委任關係因一方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第550條),但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在委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所以選C。第550條本身允許契約另有訂定,A說「契約另有訂定仍消滅」是錯的;也不是由繼承人或受任人自己決定。

出處:民法550、551條

95.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之為?

  1. (A) 居間
  2. (B) 承攬
  3. (C) 行紀
  4. (D) 寄託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居間

民法第565條:居間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房仲帶看、撮合買賣就是典型居間。承攬是完成一項工作、行紀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做買賣、寄託是保管物品,都不是報告機會或媒介。

出處:民法第565條

96. 依民法規定,居間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該契約之特性為?

  1. (A) 無庸給付報酬
  2. (B) 應給付報酬
  3. (C) 須交付特定物為成立要件
  4. (D) 一方主張即可成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應給付報酬

民法第565條:居間契約是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所以特性是應給付報酬,選B。居間不必交付特定物才成立,也不是一方主張就成立,須雙方約定。另外第566條第1項還規定,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出處:民法第565條

97.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於訂約時 ,未定報酬額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視為無報酬
  2. (B) 當事人間無請求權
  3. (C) 以仲裁方式確定
  4. (D) 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

民法第566條第2項: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沒有價目表才按照習慣給付。所以先看價目表,選D。不是視為無報酬,也沒有仲裁這回事。

出處:民法第566條

98.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於訂約時 ,未定報酬額者且無價目表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視為無報酬
  2. (B) 當事人間無請求權
  3. (C) 以仲裁方式確定
  4. (D) 按照習慣給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566條第2項:未定報酬額者,先按價目表;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所以選D。這題跟上一題是同一條的前後兩段,順序是約定、價目表、習慣。

出處:民法第566條

99.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於訂約時 ,對於下列何者,不得為其媒介?

  1. (A) 限制行能力之人
  2. (B) 顯無履行能力之人
  3. (C) 被限制出境之人
  4. (D) 外國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顯無履行能力之人

民法第567條第1項後段:居間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所以選B。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是一律不能媒介,要看居間人是否「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被限制出境、外國人都不在禁止之列。

出處:民法第567條

100.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於訂約時 ,對於下列何者,不得為其媒介?

  1. (A) 限制行能力之人
  2. (B) 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
  3. (C) 被限制出境之人
  4. (D) 外國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

民法第567條第1項後段:居間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所以選B。限制行為能力人、被限制出境者、外國人都不是條文列的禁止對象。

出處:民法第567條

101. 依民法規定,以居間為營業者,於訂約時對於下列何者,有調查之義務?

  1. (A) 當事人是否有前科記綠
  2. (B) 當事人是否為被限制出境之人
  3. (C) 當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4. (D) 當事人婚姻狀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當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民法第567條第2項: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義務。所以選C,要查的是履行能力。前科、限制出境、婚姻狀況都不在法定調查義務內。

出處:民法第567條

102. 依民法規定,以居間為營業者,於訂約時對於下列何者,有調查之義務?

  1. (A) 當事人是否有前科記綠
  2. (B) 當事人訂立該約之能力
  3. (C) 當事人是否為被限制出境之人
  4. (D) 當事人婚姻狀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當事人訂立該約之能力

民法第567條第2項:以居間為營業者,對訂約事項、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義務,所以選B。前科、限制出境、婚姻狀況不在法定調查範圍。能力指行為能力,履行能力是另一項,兩者都要查。

出處:民法第567條

103.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之請求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報告完畢後即得請求報酬
  2. (B) 媒介後即得請求報酬
  3. (C) 媒介前即得請求預付報酬
  4. (D) 所媒介之契約因其報告而成立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所媒介之契約因其報告而成立者

民法第568條第1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所以選D。光是報告完畢或媒介過了,契約沒成立就不能請報酬,也不能在媒介前請求預付。

出處:民法第568條

104.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之請求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報告完畢後即得請求報酬
  2. (B) 媒介後即得請求報酬
  3. (C) 媒介前即得請求預付報酬
  4. (D) 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者

民法第568條第1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所以選D,重點是契約要真的成立。報告完畢、媒介後或事前預付,都不是請求報酬的要件。

出處:民法第568條

105.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之請求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報告完畢後即得請求報酬
  2. (B) 媒介後即得請求報酬
  3. (C) 媒介前即得請求預付報酬
  4. (D) 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68條第2項: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所以選D。例如買賣約定「貸款核准才生效」,貸款核准前,仲介還不能收服務費。A、B、C都跟第568條第1項「契約成立才可請求」不合。

出處:民法第568條

106.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支出之費用,未經約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仍得請求償還
  2. (B) 不得請求償還
  3. (C) 媒介後即得請求償還
  4. (D) 報告完畢後即得請求償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不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569條第1項: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所以選B。這是居間的特殊規定,費用原則上算居間人自己的成本,要請求得事先約好。

出處:民法第569條

107.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支出之費用償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已為報告而契約不成立者,不得請求償還
  2. (B) 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3. (C) 已為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不得請求償還
  4. (D) 有支出憑證即得請求償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有支出憑證即得請求償還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569條: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第1項),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也一樣(第2項)。所以A、B、C都對。D說「有支出憑證即得請求償還」是錯的,有憑證也要先有約定。

出處:民法第569條

108.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可依契約訂定,決定當事人之負擔
  2. (B) 可依習慣,決定當事人之負擔
  3. (C) 若無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4. (D) 由居間人,決定當事人之負擔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由居間人,決定當事人之負擔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570條:居間人因媒介應得的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所以A、B、C都對,D說「由居間人決定」是錯的,居間人沒有這個權利。

出處:民法第570條

109.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2. (B) 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
  3. (C) 若無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不得請求報酬
  4. (D) 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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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若無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不得請求報酬

問「何者錯誤」。A是第568條第2項,B、D是第571條,都是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C錯在把第570條的負擔規則講反:無約定、無習慣時是雙方平均負擔報酬,不是不得請求報酬。

出處:民法第568、570、571條

110. 依民法規定,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在報酬未給付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2. (B) 報酬給付義務人得逕自酌減之
  3. (C) 報酬已給付者,亦得請求返還
  4. (D) 報酬給付義務人得停止支付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民法第572條:約定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的價值為數過鉅而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的請求酌減,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所以選A。要由法院酌減,義務人不能自己逕自減,也不能停止支付;已付就不能要回,C錯。

出處:民法第572條

111. 依民法規定,有關居間人就其請求報酬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因不動產移轉之居間而未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2. (B) 以居間為營業者,委託人一定要支付報酬
  3. (C) 報酬給付義務人,既已約定即不得請求酌減報酬
  4. (D)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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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以居間為營業者,委託人一定要支付報酬

民法第566條第1項: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所以A說不動產居間沒約定報酬就無請求權是錯的。C違反第572條可酌減,D違反第573條(婚姻居間約定報酬無請求權)。B「以居間為營業者一定要付報酬」是四個選項中最接近第566條的,但仍要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第568條)才可請求。

出處:民法第566、571、572、573條

⚠ 題目說明:B 說「一定要支付報酬」過於絕對,現行法仍須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才得請求(第568條);其餘三項明顯錯誤,B 只是相對最佳,題意不夠嚴謹。

112. 依民法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無為當事人給付之權
  2. (B) 有為當事人受領給付之權
  3. (C) 有為當事人給付之權
  4. (D) 有為當事人解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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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無為當事人給付之權

民法第574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的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所以選A。居間人只負責牽線,不代收錢也不代付款。要特別分清楚的是第575條:居間人不告知一方姓名時,才例外自己負履行責任並得受領給付。

出處:民法第574條

113. 依民法規定,有關居間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委託人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2. (B) 委託人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3. (C) 委託人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仍有告知之義務
  4. (D)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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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委託人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仍有告知之義務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575條第1項:當事人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的義務,所以A、B對,C說「仍有告知義務」就錯了。D是第575條第2項,不告知時居間人自己負履行之責,也對。

出處:民法第575條

114. 依民法規定,有關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委託人負履行之責
  2. (B) 自己負履行之責
  3. (C) 當事人雙方共負履行之責
  4. (D) 當事人得就履行之責協議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自己負履行之責

民法第575條第2項: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的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的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所以選B。這是對相對人的保護:對方看不到當事人,就由居間人負責。

出處:民法第575條

115. 依民法規定,有關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委託人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2. (B) 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3. (C) 委託人負履行之責,但不得為其受領給付
  4. (D) 自己負履行之責,但不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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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民法第575條第2項: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的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的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所以選B。(D)說「不得為其受領給付」,跟條文相反;(A)(C)把履行責任推給委託人,也錯。

出處:民法第575條

116.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通稱為:

  1. (A) 物權獨立主義
  2. (B) 物權無因主義
  3. (C) 物權分離主義
  4. (D) 物權法定主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叫物權法定主義。也就是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隨便約定出新的。物權無因主義是指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有無效力影響,是另一個概念。

出處:民法第757條

117. 不動產物權,依下列何者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1. (A) 法律事實
  2. (B) 法律行為
  3. (C) 事實行為
  4. (D) 準法律行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法律行為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選B。買賣、設定抵押權都是法律行為。繼承、徵收、法院判決等不是法律行為,依第759條,登記前就已取得,只是要登記後才能處分。

出處:民法第758條

118. 甲有一棟房屋,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房屋賣給乙。乙於下列何時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1. (A) 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
  2. (B) 將房屋交付給乙時
  3. (C) 將房屋所有權狀交付給乙時
  4. (D)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所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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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所有時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以買賣契約成立、交屋、交付權狀都還不算取得所有權,要等移轉登記為乙所有時才取得,選D。這是考試最常見的觀念:債權契約成立不等於物權移轉。

出處:民法第758條

119. 下列有關不動產物權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繼承不動產者,不經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2. (B) 判決分割不動產者,應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
  3. (C) 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不動產物權
  4. (D) 因徵收取得不動產,不經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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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判決分割不動產者,應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等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登記前就已取得,但要登記後才能處分,A、C、D都對。B錯在說判決分割要登記才取得:依第824-1條第1項,共有人自分割效力發生時就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不是等登記。

出處:民法第759條

120. 依民法規定,甲取得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登記名義人甲適法有此權利,係指下列何者?

  1. (A) 推定力
  2. (B) 公信力
  3. (C) 絕對公信力
  4. (D) 絕對效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推定力

民法第759-1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這就是登記的推定力,選A。公信力是第2項,保護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兩個別搞混。

出處:民法第759-1條

121.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係指登記之:

  1. (A) 對世效力
  2. (B) 絕對公信力
  3. (C) 相對公信力
  4. (D) 推定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相對公信力

民法第759-1條第2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的登記者,其變動的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的不實而受影響。這是登記的公信力,學理上稱相對公信力(要善意、要完成登記、要有交易行為),選C。推定力是第1項。

出處:民法第759-1條

122. 下列關於動產與不動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動產與不動產均得為先占之客體
  2. (B) 不動產之登記與動產之交付,均生物權變動效力
  3. (C) 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出產物
  4. (D) 不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動產則以典權為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不動產之登記與動產之交付,均生物權變動效力

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要登記,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讓與要交付,所以兩者都有物權變動效力,選B。A錯:第802條的先占以無主動產為客體。C錯:第66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只是該不動產的一部分。D錯:典權的標的是不動產,動產不是以典權為主。

出處:民法第758、759-1、761條

123.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何而消滅?

  1. (A) 附合
  2. (B) 添附
  3. (C) 混合
  4. (D) 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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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混同

民法第762條:同一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例外)。例如抵押權人買下抵押物,抵押權原則上就消滅。附合、混合都是添附的類型(第811至815條),處理的是物與物結合後所有權歸誰,不是物權消滅原因。

出處:民法第762、811、813、815條

124.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行使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1. (A) 返還請求權
  2. (B) 物上請求權
  3. (C) 保全請求權
  4. (D) 消滅請求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消滅請求權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返還請求權);對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這些合稱物上請求權,(C)的保全請求權指的就是除去、防止妨害這類保全所有權的請求,所以A、B、C都說得通。法律上沒有「消滅請求權」這種所有人權利,選D。

出處:民法第767條

125. 甲所有的A 屋蓋在乙已登記的B 地上18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乙可向甲主張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2. (B) 乙不可向甲主張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3. (C) 甲可主張時效取得B 地的所有權
  4. (D) 甲如為善意占有人,始得主張時效取得 B 地的所有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乙可向甲主張B 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乙可以請甲拆屋還地。甲不能主張時效取得:第769、770條的取得時效只適用於「未登記」不動產,B地已登記,占用18年也不能取得所有權,與善意與否無關。所以選A。

出處:民法第767條、民法第769條

126.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時效至少為幾年?

  1. (A) 5 年
  2. (B) 10 年
  3. (C) 15 年
  4.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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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0 年

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且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如果不是善意無過失,則依第769條要20年。所以這題選10年。

出處:民法第770條

127. 下列有關土地所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2. (B) 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3. (C) 土地所有人得全部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4. (D) 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土地所有人得全部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問「何者錯誤」。A、B是第773條,D是第774條,都對。C錯:第775條第2項,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土地利用之必要,也不得妨阻其全部。

出處:民法第773、774、775條

128. 下列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土地只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即有通行周圍地之權
  2. (B)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
  3. (C)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4. (D)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土地只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土地所有人即有通行周圍地之權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787條第1項:要「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而且不是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生者,才有通行權。A只講無適宜聯絡,漏了「不能為通常使用」與排除任意行為,所以是錯的。B、C見第787條第2項,D見第788條第1項。

出處:民法第787、788條

129.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共有所有權
  2. (B) 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僅須在構造上具獨立性
  3. (C) 專有部分,得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4. (D) 專有部分,得自由單獨移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專有部分,得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民法第799條第3項: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同意,依規約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所以選C。A錯:專有部分是單獨所有權,共同部分才是共有。B錯:專有部分要構造上及使用上都可獨立。D錯: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共有部分及基地分離而移轉(第5項)。

出處:民法第799條

130.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應由各所有人平均分擔之
  2. (B) 共有部分,得與專有部分及其基地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3. (C)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
  4. (D) 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得另約定者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得另約定者之

民法第799條第4項: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應有部分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D對。A錯:第799-1條第1項,修繕費由各所有人按應有部分分擔,不是平均,規約另有約定除外。B錯:不得分離(第799條第5項)。C錯:第799條第3項,共有部分可經規約約定供特定所有人使用。

出處:民法第799、799-1條

131.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其應有部分如何認定?

  1. (A) 推定其為均等
  2. (B) 視為其為均等
  3. (C) 依習慣
  4. (D) 法無明文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817條第2項: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選A。是「推定」不是「視為」,推定可以舉證推翻,視為則不行,這是這題的陷阱。

出處:民法第817條

132.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按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使用收益之
  2. (B) 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收益,由各共有人均分之
  3. (C) 由各共有人自由使用收益之
  4. (D)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使用收益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使用收益之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所以選D。重點有兩個:比例按應有部分,範圍是全部,不是只能用自己那一份。

出處:民法第818條

133. 關於共有土地,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各共有人,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 (B) 共有土地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C) 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4. (D) 共有土地變更使用分區,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各共有人,不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19條第1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所以(A)說「不得自由處分」是錯的。第2項: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例如設定地上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B)(C)(D)依民法都對。要分清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另有特別規定,共有土地的處分、變更或設定地上權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人數不計;本題問的是民法,所以看第819條。

出處:民法第819條

134.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B)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3. (C)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之同意,其人數不予計算
  4. (D) 所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A、C對);第2項: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D對)。B說要全體同意是錯的,全體同意是處分、變更的門檻(第819條第2項)。

出處:民法第820條

135.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 土地,三人就A 地約定各自得使用之特定部分,並訂有40 年不分割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不得分割之約定逾5 年,該約定無效
  2. (B) 不得分割之約定逾30 年,該約定無效
  3. (C) 不得分割之約定逾30 年,應縮短為30 年
  4. (D) 各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不得分割之約定逾30 年,應縮短為30 年

民法第823條第2項:共有物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的不動產,契約訂有管理約定時(例如約定各自使用特定部分),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本題有分管約定,40年的約定不是無效,而是縮短為30年,選C。

出處:民法第823條

136.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2. (B)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3. (C)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得變賣共有物
  4. (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不得請求合併分割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24條:協議不成時,法院得命以原物分配(第2項第1款),或原物分配困難時變賣共有物(第2款),A、B、C都對。D錯:第824條第6項,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不動產,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可以請求合併分割。

出處:民法第824條

137. 共有物分割時,甲之應有部分有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乙銀行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2. (B) 乙銀行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
  3. (C) 乙銀行經甲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4. (D) 乙銀行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乙銀行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24-1條第2項: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不因分割受影響(A對);但權利人同意分割、已參加分割訴訟、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的部分(C、D對)。B錯在說移存於「各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其實只移到設定抵押的甲所分得的部分。

出處:民法第824-1條

138. 依民法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共有人約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2. (B) 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
  3. (C) 共有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4. (D) 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對於應有部分之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共有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民法第826-1條第1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的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所為的決定,於登記後,對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才有效力;法院裁定所定的管理也是經登記後才有效力。選項中只有C符合「登記後」的要件。

出處:民法第826-1條

139. 依民法之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B) 應得公同共有人2/3 以上之同意
  3. (C) 應得公同共有人1/2 以上之同意
  4. (D) 各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選A。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讓公同共有土地也準用多數決,但本題問的是民法原則。公同共有也不能隨時請求分割(第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D)錯。

出處:民法第828、829條

140. 下列有關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有誤?

  1. (A) 得依法律規定,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2. (B)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而消滅
  3. (C) 公同共有之關係,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4. (D)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問「何者有誤」。A是第827條第1項,B、C是第830條第1項,都對。D錯: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要等公同關係終止。

出處:民法第827、829、830條

141.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下列何者非屬得由法院依法終止其地上權之情形?

  1. (A) 得因當事人之請求而終止
  2. (B) 存續期間逾20 年
  3. (C) 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4. (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

問「何者非屬法院得終止或定期的情形」。民法第833-1條: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但第833-2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的地上權未定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是法律直接認定,不用法院裁判,所以選D。

出處:民法第833-1、833-2條

142. 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之情形?

  1. (A) 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得拋棄其權利
  2. (B) 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3. (C) 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於1 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4. (D)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3 個月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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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3 個月分地租

問「何者非屬得拋棄的情形」。A是第835條第3項後段,B是第834條,C是第835條第2項前段,都對。D錯:未定期限、有地租約定者,拋棄時應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的「1年」分地租(第835條第2項),不是3個月。定有期限者才是支付未到期3年分地租(第1項)。

出處:民法第834、835條

143. 關於地上權之地租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未經登記之租約承租人已預付地租,得對抗受讓人
  2. (B) 因土地之負擔增加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3. (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得終止地上權
  4. (D)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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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未經登記之租約承租人已預付地租,得對抗受讓人

問「何者錯誤」。第836-1條: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的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A說未登記就可以對抗受讓人是錯的。B是第835-1條第2項,C是第836條第1項,D是第836條第2項,都對。

出處:民法第835-1、836、836-1條

144. 有關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
  2. (B) 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3. (C) 約定之使用方法,須經登記,其約定始成立
  4. (D) 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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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約定之使用方法,須經登記,其約定始成立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36-2條:地上權人應依設定目的及約定使用方法使用土地,未約定者依土地性質,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A、B對);約定的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D對)。C錯: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約定本身不用登記才成立。

出處:民法第836-2條

145. 關於地上權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典權
  2. (B) 地上權與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3. (C)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4. (D)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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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設定典權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38條第1項: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C、D對;第3項: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B對。A錯:法條只列讓與和設定抵押權,典權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標的,地上權不能設定典權。

出處:民法第838條

146. 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B) 約定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 (C) 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 (D) 約定將地上權與其建築物分離而讓與他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約定將地上權與其建築物分離而讓與他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問「何者錯誤」。A是第836-1條,B是第838條第2項,C是第836-2條第2項,都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D錯:第838條第3項明定,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約定分離讓與並不是登記與否的問題,而是法律不允許。

出處:民法第836-1、836-2、838條

147. 乙所有 A 地及建造於A 地上之B 屋。甲因其對乙之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乃向法院聲請拍賣A 地,並由丙拍定。乙之B 屋與丙取得之A 地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1. (A)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2. (B) 視為在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3. (C) 推定在B 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4. (D) 丙得請求乙拆除B 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第838-1條第1項:土地及其土地上的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土地與建築物的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地租、期間、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可請法院判決。所以A對,不是租賃關係,丙也不能請求拆屋。

出處:民法第838-1條

148. 下列關於法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2. (B)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其僅以土地拍賣,致各異所有人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3. (C)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其僅以建築物拍賣,致各異所有人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4.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繼承致各異所有人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繼承致各異所有人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問「何者錯誤」。A、B、C是民法第838-1條(強制執行拍賣)及第876條(抵押權拍賣)規定的法定地上權情形:土地與建築物原同屬一人,因拍賣致所有人各異。D說因繼承致各異所有人也視為有地上權,法條沒有這種規定,是錯的。

出處:民法第838-1條

149. 甲在乙所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甲得取回其工作物
  2. (B) 甲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毋須回復土地原狀
  3. (C) 甲得取回其工作物前,毋須通知乙
  4. (D) 甲不於地上權消滅後15 天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乙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甲得取回其工作物

民法第839條第1項: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所以選A。但同項還有「應回復土地原狀」(B錯);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第3項,C錯);超過「1個月」未取回,工作物歸屬土地所有人(第2項,D的15天錯)。

出處:民法第839條

150.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2. (B) 設定區分地上權後不得於設定之土地下再設定收益權利
  3. (C)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有使用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4. (D) 區分地上權人與其設定之土地下使用權利人之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設定區分地上權後不得於設定之土地下再設定收益權利

問「何者錯誤」。A是第841-1條,D是第841-2條第2項。C是第841-2條第1項。B錯:第841-5條規定,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其他使用收益物權並存時,是「後設定者不得妨害先設定者」,並沒有禁止於同一土地下再設定收益權利。

出處:民法第841-2條

151. 甲以其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後,復以同一土地之一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之普通地上權的效力如何?

  1. (A) 丙之普通地上權,當然無效
  2. (B) 丙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礙乙之不動產役權
  3. (C) 丙地上權之權利行使,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4. (D) 乙、丙各自之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丙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礙乙之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51-1條: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普通地上權就是)同時存在時,後設定物權的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的物權。乙的不動產役權先設定,丙的地上權後設定,所以丙的地上權有效,只是行使不能妨礙乙,選B。

出處:民法第851-1條

152.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2. (B) 不動產役權人因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
  3.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4.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所以A是錯的。B是第854條,C是第856條,D是第857條,都符合條文。

出處:民法第853、854、856、857條

153.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拍定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關係為?

  1. (A) 視為取得抵押權
  2. (B) 視為取得租賃權
  3. (C) 視為取得使用借貸權
  4. (D)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第876條第1項: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地租、期間、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可聲請法院判決。所以拍定人對土地取得的是法定地上權,選D。

出處:民法第876條

154. 下列關於抵押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2. (B) 及於抵押物扣押前之租金
  3. (C) 及於抵押物之從權利
  4. (D) 及於抵押物之殘餘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及於抵押物扣押前之租金

問「何者錯誤」。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從權利(第862條第1項)和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第862-1條),A、C、D對。B錯:第864條只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得收取的法定孳息(租金),扣押前的租金不在抵押權效力範圍內。

出處:民法第862、862-1、864條

155.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次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依債權契約成立之先後定之
  2. (B) 依債權登記之先後定之
  3. (C) 依抵押權契約成立之先後定之
  4. (D) 依抵押權登記之先後定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依抵押權登記之先後定之

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的先後定之,選D。重點是看抵押權登記時間,不是債權成立或抵押契約簽訂的時間。

出處:民法第865條

156. 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2. (B) 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3. (C) 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4. (D) 抵押權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不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問「何者錯誤」。A是第877-1條。B、C都在第878條:債權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者除外),所以C對,B說「不得」是錯的。D是第877條。

出處:民法第877、877-1、878條

157.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幾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1. (A) 5 年
  2. (B) 10 年
  3. (C) 15 年
  4. (D) 20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5 年

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抵押權者,抵押權消滅,選A。

出處:民法第880條

158.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該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幾年?

  1. (A) 5 年
  2. (B) 10 年
  3. (C) 20 年
  4. (D) 30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30 年

民法第881-4條第2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原債權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當事人可以更新(第3項)。所以選D。

出處:民法第881-4條

159.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單獨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1. (A) 地上權
  2. (B) 不動產役權
  3. (C) 農育權
  4. (D)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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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82條: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不動產役權依第853條,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所以不能單獨抵押,選B。

出處:民法第882條

160. 下列關於血親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直系血親係己身所從出之血親
  2. (B) 直系血親係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3. (C) 旁系血親係非直系之血親
  4. (D) 旁系血親係與己身不同源之血親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旁系血親係與己身不同源之血親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A、B對);旁系血親是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所以C對。D說旁系血親是「與己身不同源」的血親,是錯的,旁系一定要有同源。

出處:民法第967條

161. 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2. (B) 乙與丁為直系姻親二親等
  3. (C) 甲與丁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4. (D) 甲與丙為直系姻親二親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民法第968條:旁系血親親等,從己身數至同源直系血親,再數至另一方。甲與兄乙同源於父母,各1世,共2親等,所以A對。乙與丁:丁是乙配偶丙的兄,依第970條第2款屬旁系姻親2親等,不是直系,B錯。甲與丁無血親也無法定姻親關係(姻親只有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第969條),C錯。甲與丙是旁系姻親2親等,D錯。

出處:民法第968、970條

162.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另有規定外,其財產制為下列何者?

  1. (A) 法定財產制
  2. (B) 分別財產制
  3. (C) 聯合財產制
  4. (D) 共同財產制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選A。目前法定財產制是分別所有、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再算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不是共同財產制或聯合財產制。

出處:民法第1005條

163.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至少達多少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 (A) 5 個月
  2. (B) 6 個月
  3. (C) 7 個月
  4. (D) 8 個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6 個月

民法第1010條第2項: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而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一方請求可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選B。

出處:民法第1010條

164. 下列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2. (B)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3. (C)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4. (D) 夫或妻婚前財產,為夫妻共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夫或妻婚前財產,為夫妻共有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A對);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B、C對)。D說婚前財產為夫妻共有,違反各自所有的規定。

出處:民法第1017條

165.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稱為:

  1.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B) 財產酌給請求權
  3. (C) 扶養費請求權
  4. (D) 贍養費請求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選A。財產酌給、扶養費、贍養費都是別的制度。

出處:民法第1030-1條

166.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幾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1. (A) 5 年
  2. (B) 6 年
  3. (C) 7 年
  4. (D)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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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5 年

民法第1030-3條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選A。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1030-3條

167. 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2. (B)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妻之一方,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3. (C)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4. (D)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妻之一方,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問「何者錯誤」。A是第1059條第3、4項(成年可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C是第1061條;D是第1064條(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B錯:第1063條第2項,妻受胎在婚姻存續中時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婚生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並不是不得提起。

出處:民法第1059、1061、1063、1064條

168. 所謂意定監護者,係指下列何者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1. (A) 本人
  2. (B) 配偶
  3. (C) 主管機關
  4. (D) 檢察官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本人

民法第1113-2條:意定監護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選A。也就是自己趁還有判斷能力時,事先找好未來的監護人,不是由配偶、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決定。

出處:民法第1113-2條

169.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經由下列何種程序始為成立?

  1. (A) 最高法院核准
  2. (B) 主管機關同意
  3. (C) 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4. (D) 檢察官同意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民法第1113-3條第1項: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選C。不用法院核准或主管機關同意。

出處:民法第1113-3條

170. 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依法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1. (A) 7 日內
  2. (B) 10 日內
  3. (C) 15 日內
  4. (D) 30 日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7 日內

民法第1113-3條第1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選A。撤回契約的公證(第1113-5條第2項)也是7日內通知。

出處:民法第1113-3條

17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時,原則上依法應由下列何者為監護人?

  1. (A) 檢察官
  2. (B) 配偶
  3. (C) 主管機關
  4. (D) 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

民法第1113-4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選D。只有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時(第2項)才改選他人。

出處:民法第1113-4條

172.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選定之監護人,下列何者有誤?

  1. (A) 配偶
  2. (B) 輔助人
  3. (C) 主管機關
  4. (D) 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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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輔助人

問「何者有誤」。民法第1113-4條第2項: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情事時,法院得依職權就第1111條第1項所列之人選定監護人,所列的是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的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輔助人是輔助宣告制度的角色,不在其中,所以選B。

出處:民法第1113-4條

173.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下列何者得隨時撤回之?

  1. (A) 檢察官
  2. (B) 配偶
  3. (C) 受任人
  4. (D) 主管機關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受任人

民法第1113-5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的「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所以選項中是C受任人。撤回要先以書面向他方為之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生效(第2項)。檢察官、配偶、主管機關都沒有撤回權。

出處:民法第1113-5條

174. 意定監護契約報酬支付,下列何者正確?

  1. (A) 須經檢察官確定
  2. (B) 須經配偶確定
  3. (C) 由社會福利機構確定
  4. (D) 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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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當事人約定

民法第1113-7條: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資力酌定。所以報酬由當事人約定,選D,不用檢察官、配偶或機構確定。

出處:民法第1113-7條

175. 當事人重複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2. (B) 後意定監護契約牴觸前契約部分無效
  3. (C)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部分皆無效
  4. (D) 由社會福利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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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民法第1113-8條: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選A。後訂的契約有效,前契約被視為撤回,不是互相無效,也不是由機構決定。

出處:民法第1113-8條

176. 甲死亡所留之遺產,其遺產繼承人之繼承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甲的兄弟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姊妹
  2. (B) 甲的祖父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姊妹
  3. (C) 甲的母親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兄弟
  4. (D) 甲的母親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子女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甲的母親繼承順序優先於甲的兄弟

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除外,另有應繼分)。所以母親(第二順序)優先於兄弟姊妹(第三順序),選C。兄弟與姊妹同順序,A錯;祖父母是第四順序,B錯;子女是第一順序,優先於母親,D錯。

出處:民法第1138條

177. 甲死亡所留之遺產,其配偶與各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何計算?

  1. (A) 與甲的姊妹,其應繼分與姊妹平均
  2. (B) 與甲的父母,其應繼分為遺產1/2
  3. (C) 與甲的祖父母,其應繼分為遺產1/3
  4. (D) 與甲的叔伯,其應繼分為遺產1/4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與甲的父母,其應繼分為遺產1/2

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選B。與第一順序子女是平均分;與第四順序祖父母是遺產2/3;叔伯不是法定繼承人。A、C、D各自數字或對象都不符。

出處:民法第1144條

178.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幾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1. (A) 2 年
  2. (B) 4 年
  3. (C) 6 年
  4. (D) 10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2 年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選A。目的是防止被繼承人生前把財產贈與出去,減少遺產與債權人的清償來源。

出處:民法第1148-1條

179. 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 (B) 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3.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4. (D)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平均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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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平均負擔之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1153條第1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C對)。但第2項:繼承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不是平均負擔,所以D錯。A、B是遺產公同共有及管理的一般規定。

出處:民法第1151、1152、1153條

180.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最長以多少年為限?

  1. (A) 5 年
  2. (B) 10 年
  3. (C) 15 年
  4.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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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0 年

民法第1165條第2項: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的效力以10年為限,選B。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禁止分割,但最長只能管10年,超過的部分不生效力。20年、15年、5年都不是條文的數字。

出處:民法第1165條

181. 胎兒為繼承人時,關於遺產之分割,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 以其母為代理人
  2. (B) 以其父為代理人
  3. (C) 以其父母為共同代理人
  4. (D) 縱保留其應繼分仍不得為遺產分割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第1166條第2項:胎兒關於遺產的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選A。同條第1項還規定,要先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才能分割遺產,所以D的「縱保留仍不得分割」也是錯的。

出處:民法第1166條

182.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於遺產分割時,下列何者並非屬應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1. (A) 因結婚而受贈
  2. (B) 因營業而受贈
  3. (C) 因分居而受贈
  4. (D) 因求學而受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因求學而受贈

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要加入遺產計算,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第2項)。求學的贈與不在法條列舉範圍,選D。

出處:民法第1173條

183.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最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1. (A) 1 個月
  2. (B) 2 個月
  3. (C) 3 個月
  4. (D) 6 個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3 個月

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選C。另依第1176條第7項,因他人拋棄繼承而輪到自己繼承的人,要拋棄也是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

出處:民法第1174條

184.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
  2. (B) 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3. (C) 無親屬會議,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4. (D) 親屬會議未於規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逕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親屬會議未於規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逕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問「何者錯誤」。A是第1177條,B是第1178條第1項,C是第1178條第2項,都對。D錯:親屬會議沒在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不是由法院直接選任,而是要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第1178條第2項)。

出處:民法第1177、1178條

185. 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2. (B)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3. (C)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4. (D)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問「何者錯誤」。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1/2,A、B、C對;兄弟姊妹、祖父母是應繼分的1/3。D說兄弟姊妹是1/2,是錯的,所以選D。另外,115年8月17日公布修正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D一樣是錯的。

出處:民法第1223條

其他科目題庫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解析:賞好賞不動產有限公司對照現行法條整理、逐題覆核。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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