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TOR·EXAM — 公平交易法

營業員測驗「公平交易法」題庫 61 題(附答案與解析)

全聯會現行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這一科的 61 題全部列在下面。先自己作答,再點「看答案與解析」對照;想要答錯即時提醒、錯題自動整理,用線上刷題比較快。

本科題數:61 題(全題庫 988 題);100 題模擬考依題數比例約抽 6 題。

範圍:不實廣告、預售屋銷售行為、公平會處理原則。

特別注意:有 3 題因法條修正或題目文字有瑕疵,解析裡用黃框標出;考試計分仍以題庫答案為準。

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2. (B) 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3. (C)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4. (D)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公平交易法第6條:本法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是內政部。其他三項都對:第3條的交易相對人、第5條的相關市場、第2條第2項同業公會視為事業。內政部是不動產經紀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別跟公平會搞混。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3、5、6條

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稱競爭,指至少多少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1. (A) 二以上
  2. (B) 三以上
  3. (C) 四以上
  4. (D) 五以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二以上

公平交易法第4條:競爭是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只有一家事業沒有競爭可言,所以門檻是「二以上」。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4條

3.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獨占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
  2. (B)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壓倒性地位,但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3. (C) 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2/3
  4. (D) 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3/4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壓倒性地位,但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項:獨占是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能力。B把「不具有壓倒性地位」寫進去,條文是「具有」,所以B錯。C、D的2/3、3/4是第8條第1項的占有率門檻(一事業1/2、二事業2/3、三事業3/4)。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7、8條

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下列何種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1. (A) 完全競爭
  2. (B) 無競爭
  3. (C) 完全合作
  4. (D) 寡占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無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項: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能力者。選項中只有「無競爭」符合條文用語。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7條

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規模,何者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1. (A) 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1/2
  2. (B) 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2/3
  3. (C) 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3/4
  4. (D) 四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4/5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四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4/5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占有率達一事業1/2、二事業全體2/3、三事業全體3/4,才可能被認定為獨占事業,沒達到這三種情形的就不列入認定範圍。條文只列到三事業,沒有四事業4/5這一款,所以D是不列入的。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8條

6.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多少,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1. (A) 二分之一
  2. (B) 三分之一
  3. (C) 四分之一
  4. (D) 十分之一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十分之一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2項:雖然占有率已達第1項的門檻(例如一事業1/2),但個別事業在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1/10,或上一會計年度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數字是1/10,別跟結合申報的1/3、1/4搞混。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8條

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二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多少,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1. (A) 二分之一
  2. (B) 三分之一
  3. (C) 三分之二
  4. (D) 十分之一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三分之二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二事業全體占有率達2/3,是進入獨占認定的門檻之一;第2項再規定個別事業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者,不列入認定。本題是把第1項第2款的占有率和第2項的銷售金額條件合在一起問,答案取二事業的2/3。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8條

8.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三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多少,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1. (A) 二分之一
  2. (B) 三分之一
  3. (C) 三分之二
  4. (D) 四分之三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四分之三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三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3/4,是獨占認定的門檻;第2項再用個別占有率未達1/10或銷售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把個別事業排除。所以三事業對應的是3/4。口訣:一事業1/2、二事業2/3、三事業3/4。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8條

9.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獨占事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2. (B)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3. (C) 獨占之事業,仍得有對其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任為決定、維持或變更
  4. (D)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獨占之事業,仍得有對其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任為決定、維持或變更

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2款:獨占事業不得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的決定、維持或變更,不是想怎麼定就怎麼定,所以C錯。A、B是第8條第3項:即使占有率沒達門檻,受法令、技術限制或有其他足以排除競爭的情事,主管機關仍可認定為獨占。D是第9條第1款。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8、9條

1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非屬之?

  1. (A)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
  2. (B) 以公平之方法參與競爭
  3. (C)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4. (D) 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以公平之方法參與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9條列的是獨占事業不得為的行為:以不公平方法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對價格或報酬為不當決定、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其他濫用市場地位。B說「以公平的方法參與競爭」本來就是合法行為,不在禁止之列。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9條

1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結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持有他事業之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資本總額1/4 以上。
  2. (B) 持有他事業之股份,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3 以上。
  3. (C) 直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4. (D) 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持有他事業之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資本總額1/4 以上。

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持有他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要達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才算結合,A寫1/4是錯的。1/4是第11條第1項第2款,參與結合的一事業市場占有率達1/4才要申報,兩個數字不要混。C、D是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0條

1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結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與他事業合併
  2. (B) 取得他事業之股份,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4 以上。
  3. (C) 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4. (D) 承租他事業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取得他事業之股份,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4 以上。

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取得他事業股份要達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3以上才構成結合,B寫1/4是錯的。A是合併(第1款),C、D是受讓或承租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第3款)。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0條

13.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者不屬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之情形?

  1. (A)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事業結合
  2. (B)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
  3. (C)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
  4. (D)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事業結合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列了三種要先申報的情形:結合後市場占有率達1/3、參與結合的一事業占有率達1/4、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告金額。A的「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是第11條第5項第1款界定「關係人」的範圍(用來計算控制性持股),不是申報門檻,所以不屬於應申報的情形。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1條

1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 (A)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6
  2. (B)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5
  3. (C)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4
  4. (D)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第2款的1/4是參與結合的其中一家事業本身的占有率,不是結合後的合計占有率。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1條

1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至少達多少時,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 (A) 1/6
  2. (B) 1/5
  3. (C) 1/4
  4. (D) 1/3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1/4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參與結合的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就要先申報。第1款的1/3是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到的門檻,別搞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1條

16.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下列何種情形,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 (A) 前三會計年度平均銷售金額
  2. (B) 前五會計年度平均銷售金額
  3. (C) 前七會計年度平均銷售金額
  4. (D)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的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就要先申報。金額由公平會依行業公告,不是法條裡固定的平均值。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1條

1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但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多少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不適用之?

  1. (A) 百分之二十
  2. (B) 百分之三十
  3. (C) 百分之四十
  4. (D) 百分之五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百分之五十

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款: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50%以上的事業之間結合,不適用第11條第1項的事先申報。這是同一集團內部的結合,所以免申報。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2條

18.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但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多少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不適用之?

  1. (A) 百分之百
  2. (B) 百分之八十
  3. (C) 百分之七十
  4. (D) 百分之五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百分之百

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5款: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的子公司,不適用事先申報。第1款的百分之五十,是參與結合的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的情形。題目問的是新設子公司,要選百分之百。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2條

19.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稱聯合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2. (B) 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3. (C)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非本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4. (D)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非本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4項:同業公會等團體藉章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等方法約束事業活動,也是本法的聯合行為,所以C說「非聯合行為」是錯的。A是第1項定義(條文還包括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B是第2項,D是第3項的推定。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4條

2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為本法所稱之何種行為?

  1. (A) 獨佔行為
  2. (B) 壟斷行為
  3. (C) 結合行為
  4. (D) 聯合行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4項: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等方法約束事業活動,也是本法所稱的聯合行為。獨占、結合是另外章節規範的不同行為。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4條

2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之聯合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得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最遲應於多久內為決定?

  1. (A) 1 個月內
  2. (B) 2 個月內
  3. (C) 3 個月內
  4. (D) 6 個月內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6 個月內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2項: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應於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題目問「最遲」,題庫取延長後的6個月。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5條

⚠ 題目說明:條文只寫「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沒明定延長多久,6個月是推算結果;若單看條文明定的期限是3個月(選項C),題意不夠明確。

2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屬前述例外情形?

  1. (A)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2. (B) 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3. (C)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4. (D)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列了聯合行為可申請許可的例外:統一規格、共同研究開發、分別作專業發展、確保或促進輸出、加強貿易效能、不景氣、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其他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等。D寫成「增加營收利益或盈餘」,條文是「增進經營效率、加強競爭能力」,單純為了賺更多錢不在其中。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5條

23. 有關事業為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之聯合行為。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1. (A) 該行為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
  2. (B) 該行為以降低事業成本、增進效率即足
  3. (C) 主管機關對該行為為許可時,得附加條件
  4. (D) 主管機關對該行為為許可後,依規定得令停止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該行為以降低事業成本、增進效率即足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原則禁止,要例外許可,除了符合各款目的(如降低成本、增進效率),還必須「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申請許可。所以只靠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即足」是錯的。A是第15條,C是第16條第1項,D是第17條。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5、16、17條

2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得為聯合行為者,主管機關為許可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1. (A) 得附加條件
  2. (B) 得附加負擔
  3. (C) 不得附加條件
  4. (D) 許可應附期限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不得附加條件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C說「不得附加條件」與條文相反。第2項還規定許可應附期限,所以D是對的。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6條

2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得為聯合行為者,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期限,其期限最長不得逾多少年?

  1. (A) 5 年
  2. (B) 7 年
  3. (C) 10 年
  4. (D) 15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5 年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聯合行為的許可應附期限,期限不得逾5年。事業有正當理由申請延展的,每次延展期限也不得逾5年,兩個數字一樣。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6條

26.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得為聯合行為者,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在下列何者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1. (A) 1 個月至3 個月
  2. (B) 3 個月至6 個月
  3. (C) 6 個月至9 個月
  4. (D) 9 個月至12 個月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3 個月至6 個月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事業有正當理由要延展,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至6個月的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太早或太晚都不行。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6條

27.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得為聯合行為者,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多少年?

  1. (A) 5 年
  2. (B) 7 年
  3. (C) 10 年
  4. (D) 15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5 年

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許可期限屆滿前,事業有正當理由得以書面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5年。許可期限本身最長也是5年,兩個數字相同。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6條

28.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依法得廢止許可?

  1. (A) 經濟情況變更
  2. (B) 營業項目申請變更
  3. (C) 許可期限申請延展
  4. (D) 事業難以繼續維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經濟情況變更

公平交易法第17條: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附加的條件負擔,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內容或令停止改正。選項中只有「經濟情況變更」在條文裡。「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是第15條第1項第6款申請許可的事由,不是廢止事由。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7條

29.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何種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1. (A) 結合行為
  2. (B) 獨占行為
  3. (C) 聯合行為
  4. (D) 差別待遇行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18條:主管機關對於第15、16、17條,也就是聯合行為的許可及其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結合申報、獨占行為、差別待遇不在這條規定內。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18條

3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不公平競爭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B)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分別各負損害賠償責任。
  3. (C)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4. (D) 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使用方法、用途等,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分別各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代理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製作有引人錯誤的廣告,是與廣告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分別各負」。連帶的意思是被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全部賠償。A、C、D分別是第1項、第3項、第2項的內容。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3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其所傳播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
  2. (B)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3. (C) 廣告薦證者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
  4. (D) 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至少受廣告主報酬15 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至少受廣告主報酬15 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薦證者若不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只在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內與廣告主連帶負責。D寫成「至少15倍」,數字和方向都錯。A、B、C都是條文列的連帶責任情形。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32.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其所傳播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
  2. (B) 廣告媒體業在可得而知其所傳播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
  3. (C) 廣告薦證者僅在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
  4. (D)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廣告薦證者僅在明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薦證,就與廣告主連帶負責,不是只有「明知」才算,所以C錯。媒體業也是明知或可得而知(B對),代理業則是明知或可得而知(D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33.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至多於受廣告主報酬幾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 (A) 1 倍
  2. (B) 3 倍
  3. (C) 5 倍
  4. (D) 10 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10 倍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的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34.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得禁止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不得販賣
  2. (B) 得予以運送
  3. (C) 不得輸入
  4. (D) 不得輸出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得予以運送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事業對於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的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B說「得予以運送」與條文相反,所以錯。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1條

3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可以有的行為?

  1. (A) 以著名之他人商品容器之表徵,於類似之商品為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2. (B) 以著名之他人包裝之表徵,於類似之商品為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3. (C) 以未著名且未註冊取得商標權之他人包裝之表徵,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者
  4. (D) 以著名之他人公司商標之表徵,於類似之商品為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以未著名且未註冊取得商標權之他人包裝之表徵,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者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禁止使用「著名」他人表徵造成混淆,但第3項第3款例外:在表徵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不受限。C是未著名、未註冊且善意使用,符合例外。A、B、D都是使用著名表徵致混淆,違反第22條第1項第1款。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2條

36.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依法調查之程序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不得扣留調查證據之物
  2. (B)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3. (C) 通知當事人提出帳冊或證物
  4. (D) 派員前往當事人之事務所為必要之調查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不得扣留調查證據之物

公平交易法第27條第2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的物,主管機關「得扣留」,範圍及期間以調查、檢驗、鑑定或保全證據所必要為限。所以A說「不得扣留」錯。B、C、D分別是第27條第1項第1、2、3款。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26、27條

37. 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依法至多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幾倍?

  1. (A) 1 倍
  2. (B) 3 倍
  3. (C) 5 倍
  4. (D) 10 倍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3 倍

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1項:事業故意行為,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3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31條

38.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至少逾多少年者亦同?

  1. (A) 2 年
  2. (B) 5 年
  3. (C) 10 年
  4. (D) 15 年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10 年

公平交易法第32條: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後面這個10年是從行為時起算,不管請求權人知不知道,期間一到就消滅。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32條

39.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下列何種法規之規定?

  1. (A) 土地稅法
  2. (B) 公平交易法
  3. (C) 消費者保護法
  4. (D) 民法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46條:事業關於競爭的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的除外。所以競爭行為先看公平交易法,再看民法、消保法。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46條

40.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下列何種基金?

  1. (A) 反托拉斯基金
  2. (B) 聯合基金
  3. (C) 平均地權基金
  4. (D) 結合基金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反托拉斯基金

公平交易法第47-1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用途包括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等。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47-1條

41.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所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之來源,以違反本法所處罰鍰百分之多少而提撥之?

  1. (A) 百分之三
  2. (B) 百分之十
  3. (C) 百分之二十
  4. (D) 百分之三十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百分之三十

公平交易法第47-1條第2項第1款:反托拉斯基金的來源之一,是提撥違反本法罰鍰的百分之三十。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47-1條

42.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下列何種行為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1. (A) 書面提供建造執照影本予購屋人審閱
  2. (B) 書面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予購屋人審閱
  3. (C) 書面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予購屋人審閱
  4. (D) 未以書面提供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予購屋人審閱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未以書面提供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予購屋人審閱

題庫依修正前的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建造執照影本、核准的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各戶持分總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等重要交易資訊供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D就是沒以書面提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與平面圖,所以構成;A、B、C都有提供,不構成。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 法條已修正:114/12/15 修正後的第3點不再限定「書面」,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都可,只要確保購屋人能接觸而得以審閱;現行重點是「未提供」,不是「未以書面提供」。

43.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應提供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之書面不包含何者?

  1. (A) 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
  2. (B) 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3. (C) 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4. (D) 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列的應提供資訊是:建造執照影本、核准的基地位置圖與地盤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各戶持分總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土地位於重劃用地的限制資訊與重劃費用。建築業者的獲獎紀錄不在其中,它是不動產廣告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0款的廣告真實性問題,和審閱資訊是兩回事。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 題目說明:現行第3點第1項各款也沒有「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選項C同樣不在應提供清單內,D與C都可算「不包含」,題目有兩個可能答案;考試仍以題庫答案D為準。

44.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下列何者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

  1. (A) 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
  2. (B) 簽約前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
  3. (C) 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
  4. (D)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款: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預售屋契約書攜回審閱,屬限制審閱的顯失公平行為。第2款是簽約前至少要有5日審閱期,但購屋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縮短的不在此限,所以B、C沒問題。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

45. 不動產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下列何者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1. (A) 將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
  2. (B) 經全體購屋人同意變更設計
  3. (C) 經全體購屋人同意增加戶數銷售
  4. (D) 同意給予全體購屋人解除契約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將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

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建商與購屋人簽約後,把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屬顯失公平。但經購屋人同意,或給購屋人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選擇者,不在此限,所以B、C、D都沒問題。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點

46. 下列何者屬於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爭議類型?

  1. (A) 開工遲延
  2. (B) 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3. (C) 施工瑕疵
  4. (D) 交屋遲延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欺罔是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的方式從事交易,這屬公平交易法規範。開工遲延、施工瑕疵、交屋遲延,依預售屋處理原則第8點附表,屬純粹交易糾紛,要依民法或契約循民事途徑處理。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之附表:不適用公平交易法類型之例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

47.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不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1. (A) 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2. (B) 對賣方隱瞞已有買方斡旋之資訊
  3. (C) 預售屋之銷售,於交屋時就未列入買賣契約共有部分之項目,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
  4. (D)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獲獎紀錄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第3項列了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的欺罔例子: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的區別、對賣方隱瞞已有買方斡旋、預售屋交屋時就未列入契約的共有部分要求找補價款。建商的獲獎紀錄不是應揭露的重要交易資訊,它涉及的是廣告是否真實(不動產廣告處理原則第3點),所以D不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第3項第3款、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點第2款

48.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本條有優先於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適用之效力
  2. (B) 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未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3. (C)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4. (D) 對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當事人不得尋求民事救濟,僅能依據本條規定主張權利。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第1項:欺罔是對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的方式從事交易,所以C對。A錯:第25條是補充性的概括規定,要先看其他條文。B錯:沒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就請當事人依民法、消保法求償。D錯:單一個別非經常性的交易糾紛,原則上走民事救濟。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5、6點

49.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2. (B) 所稱之重要交易資訊,係指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交易資訊
  3. (C) 所稱引人錯誤,係指主觀上不會引起一般大眾所誤認或致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可能性
  4. (D) 衡量交易相對人判斷能力之標準,須以極低或特別高之注意程度為判斷標準,而不以一般大眾所能從事之「合理判斷」為基準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欺罔是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的方式從事交易,A對。B錯:重要交易資訊是「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資訊。C錯:引人錯誤是以客觀上是否有一般大眾誤認或相對人受騙的合理可能性判斷。D錯:判斷能力以一般大眾的「合理判斷」為基準,不用極低或特別高的注意程度。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

50.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欺罔行為?

  1. (A) 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2. (B)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說明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3. (C)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4. (D) 銷售預售屋未提供建造執照影本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A) 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6點第3項第3款第1目: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仲介時,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屬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的欺罔。B、C、D是預售屋應提供的資訊沒提供,依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屬「顯失公平」,不是欺罔。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6點、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1. 下列何者不動產廣告非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形之表示或表徵?

  1. (A)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而廣告表示有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2. (B) 建築物或土地之用途與使用分區(如工業區、商業區、旅館區、農業區等)之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使用者
  3. (C) 廣告未對建築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充分說明
  4. (D) 廣告表示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廣告表示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廣告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面積不符才是虛偽不實,相符就不構成,所以D不屬於不實廣告。A是第4點第1項第5款(未領建照就讓人誤認已取得),B、C是第4點第1項第6款(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不符、工業區等說明不足)。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不動產廣告可以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B)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而廣告可以表示已取得建照
  3. (C)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4. (D)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可以不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廣告登載的房屋或土地合計面積要與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相符,C對。A錯,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B錯,第4點第1項第5款,沒核發建照不能讓人誤認已取得;D錯,第4點第1項第6款,用途與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就是引人誤認。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3. 下列關於不動產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 不動產廣告可以使用「使用面積」、「受益面積」且不必註明其包括範圍
  2. (B) 不動產廣告刊登之面積應與實際登記面積相符
  3. (C)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不必相符
  4. (D) 廣告表示建築物座落地點與事實不必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不動產廣告刊登之面積應與實際登記面積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廣告面積要與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相符,B對。A錯:使用「使用面積」「受益面積」等非法定名詞,要在明顯處以相當比例字體註明包括範圍。C錯,見第4點第1項第6款。D錯,見第3點第1項第1款,坐落地點與事實不符且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接受就違規。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不動產廣告無須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之限制(樓層、面積、材質、容積率管制等)
  2. (B) 不動產廣告可以使用「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作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而其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必相符
  3. (C) 廣告表示建築物共有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築物不必相符
  4. (D) 廣告表示停車位應與施(竣)工圖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廣告表示停車位應與施(竣)工圖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7款:廣告表示停車位與施(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管機關認定配置違反建築法規,就違規,所以停車位要與施竣工圖相符。A錯:廣告表示有夾層設計時,要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的限制(第3款)。B、C錯:用法定用語表示面積或共有設施比例,數字不能與登記或完工建物不符。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5.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等)之表示與使用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無須相符
  2. (B) 廣告不得以未完成之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已完成者
  3. (C)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可以不相符
  4. (D) 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無須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B) 廣告不得以未完成之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已完成者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8款:廣告以未完成的公共設施或交通道路為表示,使一般大眾誤認已完成,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B對。A錯: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表示要與廣告當時或完工後的實際狀況相符。C錯:用途要與使用分區法定用途相符。D錯:交通時間距離的表示,要以通常得使用的道路狀況計算。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6.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 廣告對建築物外在環境、視野、景觀之表示無須與事實相符
  2. (B) 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與廣告無須相符
  3. (C) 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應與廣告表示相符
  4. (D)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無須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之格局配置應與廣告表示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6款:建築物外觀、設計、共有部分(圖書室、交誼廳、健身房等)的格局配置,要與廣告表示相符,C對。A錯:外在環境、視野、景觀的表示要與事實相符(第9款)。B錯同C。D錯:廣告面積要與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相符。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7.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不動產廣告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 (B) 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廣告不得表示已取得建照
  3. (C)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無須相符
  4. (D)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廣告之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之法定用途無須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6款:廣告表示的建築物或土地用途,與使用分區法定用途不符且依法不得變更,致引人誤認可供住宅等非法定用途使用,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依第6點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違反,所以C說「無須相符」是錯的。A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B對(第4點第1項第5款),D對(第3點第1項第2款)。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 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應符合溫泉法相關法令
  2. (B) 廣告登載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應相符
  3. (C) 廣告表示於一定期間之投資報酬率與事實無須相符
  4. (D) 廣告表示之獲獎情形與應與事實相符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C) 廣告表示於一定期間之投資報酬率與事實無須相符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廣告表示於一定期間的投資報酬率,與事實不符且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接受,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所以C說「無須相符」錯。A是第3點第1項第5款溫泉設施,B是面積須與登記相符,D是第3點第1項第10款獲獎情形。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

59. 下列有關預售屋廣告之判斷,何者不正確?

  1. (A) 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
  2. (B) 所謂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3. (C) 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4. (D) 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不必符合溫泉法相關法令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不必符合溫泉法相關法令

不動產廣告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5款:廣告表示溫泉設施,實際給付不符溫泉法相關法令,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所以D說「不必符合」是不正確的。A、B、C是第5點預售屋廣告的判斷: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的客觀狀況判斷,客觀狀況指給付能力、法令規定、建材供給等,已預知或可得知日後給付無法相符,廣告就有問題。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3點第11款

60. 下列何者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稱顯失公平之競爭或營業行為?

  1. (A) 進行不當商業干擾,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
  2. (B) 事業以警告函等書面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
  3. (C) 以新聞稿或網站等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訊息,使交易相對人產生疑慮
  4. (D)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以書面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以書面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7點:顯失公平的類型包括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的阻礙競爭,如到對手交易相對人處所散布侵權言論(A)、不當散發侵權警告函(B)、以新聞稿或網站散布對手侵權訊息(C)。D是依規定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是合規行為,不是顯失公平,反而是沒提供才有問題。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

61.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

  1. (A) 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2. (B) 以他人表徵註冊為自身網域名稱,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3. (C) 利用網頁之程式設計,不當使用他人表徵,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
  4. (D) 自我充實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看答案與解析

答案:(D) 自我充實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第25條案件處理原則第7點第2款: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例如抄襲他人投入努力建置的網站資料、以他人表徵註冊自己的網域名稱、利用網頁程式不當使用他人表徵。D是自己充實網站內容,靠自己的努力增加交易機會,不是榨取他人成果。

出處: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

其他科目題庫

題目來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2 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測驗更新題庫」(113 年 1 月 15 日生效),已套用 113 年 1 月 17 日房仲全聯祺字第 113014 號修正公告。

解析:賞好賞不動產有限公司對照現行法條整理、逐題覆核。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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