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報稅,90% 的人錯在同一件事——3% 費用不能乘合約總價

先講結論,二句話:預售屋換約的「成交價額」只算買方真正付給你的錢——你已經繳給建商的價款,加上你賺到的那筆溢價;買方後續要自己繳給建商的錢,從來沒進過你的口袋,不是你的收入。 沒有單據時可以用的 3% 費用,也是乘這個數字,不是乘合約總價——九成的人就是錯在這裡,而且三年後國稅局照樣找得到你。
「我明明有按照程序去報啊,怎麼過三年又寄一張單子來?」
這句話這幾年我聽過不只一次。預售屋換約這題,網路上的說法混在一起:有人講房地合一稅可以用 3% 當費用、上限 30 萬,這句話本身沒錯;但套到預售屋換約上,那個 3% 要乘的基數跟大家想的不一樣,而且國稅局從民國 111 年起就改嚴了。
先說我為什麼寫這題。做房仲,客戶拿著預售合約來問「我現在轉手划不划算」是很常見的,而他心裡算的那個數字,十個有九個是把「總價賺的差額」直接當成到手的錢。真正要繳多少稅、什麼時候要報、報錯了還有沒有救,這篇一次講完。
這篇不是稅務意見,是房仲實務的整理。個案認定以國稅局為準,金額大的請找會計師覆核。
這篇會回答的問題
- 預售屋怎麼報房地合一稅?要準備什麼、什麼時候報
- 換約怎麼報稅?跟一般買賣房子差在哪裡
- 預售屋查稅是怎麼查的?換約沒過戶,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 國稅局查到之後會找誰求證
- 預售屋換約,成交價額到底要填合約總價還是我實際收到的錢
- 那個「3% 不用單據」的費用,為什麼我算出來跟國稅局差那麼多
- 換約的成本可以列哪些、不能列哪些
- 稅率是多少?持有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
- 換約可不可以用自住 400 萬免稅額、可不可以重購退稅
- 什麼時候要申報?逾期會怎樣
- 三年前報錯了現在怎麼辦,還來得及嗎
-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簽的約,到底還能不能換
- 換約合約書要怎麼寫,才不會自己害到自己
- 要留哪些單據
一、先確認你「能不能」換約——112/7/1 那條線
在算稅之前先問一句:你這份約是什麼時候跟建商簽的?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簽的,原則上不能換約轉售,違規按戶罰 50 萬到 300 萬。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從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簽約之後不得讓與或轉售契約給第三人,也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轉售的廣告;建商也不可以協助。
例外只有兩類:
- 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的讓與或轉售
- 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而且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是這六種(每次讓與或轉售以一戶、一棟為限):
- 買受人非自願離職,且逾 6 個月未就業
-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 6 個月以上全天照顧
-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房屋因災害毀損無法居住,須另行租屋
-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重大傷害經認定須 6 個月以上全天照顧
- 原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
- 共同買受人之間的轉售或轉讓
過渡規定這裡要看仔細: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經簽約的買受人,不受這個換約限制,還是可以轉售;但接手的那位新買受人,之後就受限制了,不能再換一次。所以市場上還在流通的換約標的,多半是舊約,而且接手的人要有心理準備:你買到的是「只能自己留著或等交屋」的約。
這一段跟稅無關,但順序不能顛倒。112/7/1 以後簽的約,先談稅是白談的——要先處理能不能換。
二、35 萬的價差,為什麼三年後被追回快 8 萬
用一個案例把整件事排一次。(當事人化名,金額為便於說明有調整。)
阿芬幾年前用 678 萬買了一間預售屋,依工程進度陸續繳給建商 96 萬。隔年她用總價 713 萬把約轉讓給下一手,帳面上賺了 35 萬。
報稅的時候她照著網路上查到的新聞做:房地合一稅可以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不用提供單據。於是她拿 713 萬乘 3%,扣掉 21 萬 4 千。
三年後,國稅局發函要她補稅。
差在哪裡?把兩邊並排就一目了然:
| 阿芬報的 | 國稅局認定 | |
|---|---|---|
| 成交價額 | 713 萬(合約總價) | 131 萬(已繳 96 萬+溢價 35 萬) |
| 取得成本 | 678 萬(合約總價) | 96 萬(實際繳給建商的) |
| 3% 費用 | 713 萬 × 3% = 21.4 萬 | 131 萬 × 3% = 3.93 萬 |
| 課稅所得 | 13.6 萬 | 31.07 萬 |
有意思的地方在這裡:她收入和成本兩邊都用總價,差額 35 萬其實是對的。整件事只錯在一個地方:申報書上「費用」那一欄,3% 的基數被灌大了。
21.4 萬 - 3.93 萬 = 17.47 萬(被多扣掉的費用)
17.47 萬 × 45% = 7.86 萬 ← 這就是那張補稅單
那 713 萬裡面,有 582 萬是下一手買方要繼續繳給建商的工程款和尾款。這筆錢從頭到尾沒有經過阿芬的手。她賣的是「權利」,不是房子。
她不服氣去打訴訟,在法庭上主張:當時新聞都是這樣教的,而且第一年也讓我過了,為什麼三年後又回頭補我的稅?法院的見解很簡單:新聞報導不能拿來當信賴保護原則。 直接駁回。
(稅率以持有 2 年內 45% 試算。實際稅率看持有期間,見第六節。)
三、成交價額=你真正收到的錢
預售屋轉讓的時候價款還沒付完,所以成交價額用「實際收取的價金」認定。
成交價額 = 你已經繳給建商的價款 + 這次的溢價(權利讓與金)
不含買方承接後續要自己繳給建商的部分。理由很直白:那筆錢沒有進你的口袋,把它算成你的收入,等於叫你替別人的付款繳稅。
反過來說,這也是為什麼成本只能算 96 萬而不是 678 萬——收入和成本要用同一把尺。你不能一邊用「實收」算收入,一邊用「總價」算成本,那會算出一個假的大虧損;同樣的,也不能兩邊都用總價之後,卻在 3% 費用那一欄偷偷回到總價。阿芬中的就是最後這種。
四、成本=你真正繳出去的錢
以實際支付的部分為主:
- 訂金、簽約金、開工款
- 依工程進度繳的各期工程款
- 取得時支付的必要費用:仲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
要有收據,也要留匯款紀錄。 實務上收據找不到的很多,銀行明細反而救得回來——那是「錢真的出去了」最硬的證據。
五、費用:實報實銷 vs 3% 推計
有憑證就核實認定,沒有 30 萬的天花板;沒憑證才退而求其次按成交價額 3% 推計,上限 30 萬元。
而這裡是全篇最重要的一句話:
3% 乘的是第三節那個「實際收取的價金」,不是合約總價。
國稅局從民國 111 年起認定加嚴,不再接受「總價 3% 或 30 萬取其低」的算法。媒體報導過一個更極端的例子:1,000 萬的預售案、已付建商 100 萬、換約獲利 100 萬。舊算法可以扣 30 萬,新算法只能扣 200 萬 × 3% = 6 萬。同樣 45% 稅率,稅從 31.5 萬變成 42.3 萬。
可以提列的費用(要單據):
- 仲介服務費
- 代書費、印花稅、規費、公證費
- 建商收取的換約手續費
- 履約保證/價金信託相關費用(有單據可以一併送,屬個案認定)
不能扣的:
- 銀行貸款利息
- 持有期間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
多數換約案,實報實銷會比 3% 划算。 想想看:成交價額只有 131 萬的話,3% 才 3 萬 9;但仲介費一筆可能就不只這個數。單據留好,差別是實實在在的。
六、稅率 45% 起跳,而且沒有自住 400 萬、沒有重購退稅
境內居住者的個人,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期間分四級: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 年以內 | 45% |
| 超過 2 年~5 年 | 35% |
| 超過 5 年~10 年 | 20% |
| 超過 10 年 | 15% |
持有期間從「你跟建商訂定買賣契約那一天」起算,不是交屋日,也不是換約日。預售屋從簽約到換約多半 1 到 3 年,所以絕大多數換約案落在 45% 或 35%。
另外,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和交屋後成屋的持有期間是分兩段算的,不能合併——這點想等交屋再賣的人要留意。
三個常見的誤會,一次講清楚:
- ⛔ 換約沒有自住 400 萬免稅額。 自住優惠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連續居住滿 6 年。房子都還沒蓋好,不可能設籍居住,要件從根本就不成立。
- ⛔ 換約沒有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的前提是出售「自住房地」再買「自住房地」,預售屋的權利不是。
- ⛔ 沒有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減。 換約沒有土地移轉登記、沒有土地增值稅,自然也沒有這一項可扣。
七、30 天內單獨申報,不是隔年五月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自交易日(換約契約成立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要自己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不論有沒有應納稅額。
這是房地合一稅最常被漏掉的一件事:它不是隔年五月併進綜合所得稅報,是交易後 30 天內單獨報。
逾期的代價(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 未依限申報:罰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就算這筆是賠錢的、沒有稅要繳,一樣罰(這是法條寫的區間,實際裁罰金額另依稅務違章案件的裁罰參考表與減免標準認定,個案會不同)
- 有漏稅:另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已申報而短漏報)或 3 倍以下(未申報)罰鍰
- 滯納:每逾 3 日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
八、國稅局怎麼知道你換過約——預售屋查稅是這樣查的
換約沒有過戶登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實際上地政機關和國稅局從民國 110 年起就有雙向通報:比對「當初預售屋實價登錄的買方」和「將來交屋過戶時的買方」,兩個名字對不起來,中間就是換過約。
臺北市地政局做了一套「鷹眼」自動比對系統,拿建物第一次登記後首次買賣登記的買方,去對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的買方。名字不同,就代表這一戶中間發生過解約或換約。
通報是雙向的:
- 地政機關把預售屋的買方異動資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
- 國稅局把「房地合一申報資料與實價登錄價格不一致」的案件通報地政機關,優先查核實價登錄
時間差就是這樣來的。 你換約的當下不會有人找你,要等到建案完工、交屋過戶,那筆比對才跑得出來——中間隔個兩三年很正常。阿芬三年後收到通知,不是她運氣特別差。
比對只是起點,接下來它會發文問人
這一段是我們自己收過函的經驗。 系統比對出「這一戶中間換過手」之後,國稅局不會只看你報的那張表,它會分頭發文求證:
- 發給仲介公司——這筆成交價多少、服務費收了多少、經手的是誰
- 發給建設公司——原買方總共繳了多少價款、換約手續費多少、換約是哪一天辦的
- 發給相對人,也就是買受人——你實際付給賣方多少錢
三邊的回函拼起來,賣方報的成交價額對不對,一翻兩瞪眼。你沒有辦法只跟國稅局一個人說故事,因為它手上會有另外三份不是你寫的答案。
這也正是第十節那件事為什麼重要:讓渡書上把「買方付給賣方多少」「買方承接後續要繳給建商多少」分開寫清楚,三方回函講的就是同一個數字,你什麼都不用解釋。含糊寫成一個總價,等三方答案兜不起來,舉證責任就回到你身上了。
還有一個最常見的誤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宣導過:
實價登錄 ≠ 已經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少人以為向地政機關辦了實價登錄就不用再報稅,結果被罰。那是兩件事、兩個機關:實價登錄報給地政,房地合一報給國稅局。
而且賠錢也要報。 北區國稅局舉過的案例,一位交易虧損的人沒在期限內申報,被處 1,500 元行為罰。更關鍵的是後面這句:交易損失要能在 3 年內從其他房地交易所得扣掉,前提是你當初有申報。沒報,那筆虧損就白虧了。
九、以前報錯了怎麼辦——這節最值錢
先講一個很多人誤會的事:三年後才收到通知,不是刁難,是法定期間內。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已經依規定申報的案件,核課期間是 5 年;未申報或以詐術逃漏的是 7 年。所以你第一年報過了、國稅局也收了,不代表定案——他在 5 年內都還可以回頭核。
那報錯了還有沒有救?有,而且救濟的門是自己推開的: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被檢舉、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免除各項處罰,只需就補繳的稅款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關鍵在「之前」兩個字。國稅局的函一發出來就進入調查,這條就用不上了,罰鍰跑不掉。
所以這幾年有換過約的,建議做三件事:
- 翻出當時的申報書,看「成交價額」那一欄填的是什麼數字
- 如果填的是合約總價,或 3% 是乘總價算的 → 把單據找出來重算一次
- 算出來要補,就現在去補報補繳,不要等信
十、換約合約書要怎麼寫(房仲實務,最容易被忽略)
讓渡書、權利義務轉讓契約書上,兩筆錢要分兩行寫清楚。
一、買方應支付賣方之價金:新臺幣 ________ 元
(內含賣方已繳付建商價款 ________ 元、權利讓與價金 ________ 元)
二、買方承接後續應繳付建商之價款:新臺幣 ________ 元
只寫一個「總價 713 萬」,會發生兩件事:
- 你自己報稅時,直覺就拿總價去算——阿芬就是這樣來的
- 國稅局看到表面總價,認定上也容易起爭議,你還要多花力氣舉證
分開寫,成交價額一目了然,兩邊都省事。 這一行字花不了三分鐘,省下來的可能是幾萬塊。
十一、要留哪些單據
換約的時候順手收齊,比事後補難度低太多: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含所有變更、追加、客變單)
- 歷次繳款收據: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各期工程款
- 對應的銀行匯款紀錄/存摺明細(收據不見時靠這個)
- 換約讓渡書/權利義務轉讓契約書(金額照第十節分開寫)
- 建商開立的換約手續費收據
- 仲介服務費發票或收據
- 代書費收據、印花稅繳款書
- 履約保證/價金信託相關費用單據
最後
預售屋換約這題,真正會讓人受傷的不是稅率高,是填錯的那一欄會安靜地過關,然後在三年後回來找你。第一年讓你過,不代表它是對的。
三件事帶走就好:
- 成交價額=你真正收到的錢,3% 乘的是這個數字
- 換約日次日起 30 天內單獨申報,賠錢也要報
- 報錯了,在國稅局找上門之前自己補報,可以免罰
手上有預售屋、正在考慮換約或已經換過約的,把當年的合約和繳款紀錄找出來對一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繼承及贈與相關的問題,也歡迎找我聊。
*本文為房仲實務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個案事實不同,實際認定以國稅局核定為準;金額較大或情況特殊者,建議洽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覆核。
常見問題
預售屋怎麼報房地合一稅?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納入房地合一稅。換約轉售時,成交價額只算你實際收到的錢(已繳給建商的價款+溢價),成本算你實際繳出去給建商的錢,費用有單據就核實認定、沒單據按成交價額 3% 推計(上限 30 萬)。持有期間從你跟建商訂約那天起算,2 年內 45%、2 至 5 年 35%。要在交易日次日起 30 日內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單獨向國稅局申報,不論賺賠都要報,不是隔年五月併綜所稅。
換約怎麼報稅?跟一般賣房子差在哪裡?
最大的差別是「成交價額」的認定。一般買賣房子,成交價就是買方付的總價;換約你賣的是契約權利不是房子,買方後續還要自己繳給建商的那一大筆沒有進你口袋,所以成交價額只算你實際收到的部分。另外換約沒有土地移轉登記,不能減土地漲價總數額,也不適用自住 400 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申報期限則是換約契約成立日的次日起 30 日內。
預售屋查稅是怎麼查的?換約沒有過戶,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靠地政機關與國稅局的跨域比對。民國 110 年起兩邊建立雙向通報:地政機關比對「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的買方」與「建物第一次登記後首次買賣登記的買方」,名字不一樣就代表中間發生過解約或換約,再把買方異動資訊提供給國稅局查核;國稅局也會把房地合一申報資料與實價登錄價格不一致的案件回報地政機關。臺北市地政局的「鷹眼」自動比對系統就是做這件事。所以時間差通常發生在建案完工交屋過戶之後,隔兩三年才被通知是常態。另外要注意:實價登錄不等於已經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那是兩個機關、兩件事。
國稅局查預售屋換約,會向誰查證?
依我們實際收過函的經驗,系統比對出這一戶中間換過手之後,國稅局會分頭發文求證:向仲介公司查成交價與服務費、向建設公司查原買方已繳價款與換約手續費及換約日期、向相對人(也就是買受人)查實際付給賣方多少錢。三邊回函一拼,賣方申報的成交價額對不對就很清楚。所以換約讓渡書上務必把「買方付給賣方的價金」與「買方承接後續應繳建商的價款」分開寫,三方講的才會是同一個數字。
預售屋換約的成交價額要填合約總價還是我實際收到的錢?
填你實際收到的錢。轉讓時價款還沒付完,成交價額以實際收取的價金認定=你已經繳給建商的價款+這次的溢價。買方承接後續要自己繳給建商的部分沒有進過你的口袋,不是你的收入。
沒有單據的 3% 費用,要乘合約總價還是實收金額?
乘實收金額,也就是上一題那個成交價額,不是合約總價。國稅局自民國 111 年起認定加嚴,不再接受「總價 3% 或 30 萬取其低」的算法。推計費用上限仍是 30 萬元,但有憑證時核實認定、沒有這個上限。
換約可以列哪些費用?哪些不能列?
可以列仲介服務費、代書費、印花稅、規費、公證費、建商收取的換約手續費;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相關費用有單據可以一併送,屬個案認定。不能列的是銀行貸款利息,以及持有期間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多數換約案實報實銷會比 3% 划算。
預售屋換約的持有期間從哪一天開始算?稅率多少?
從你跟建商訂定買賣契約那一天起算,不是交屋日也不是換約日。境內居住者個人: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至 5 年 35%、超過 5 年至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預售屋從簽約到換約多半 1 到 3 年,絕大多數落在 45% 或 35%。
預售屋換約可以用自住 400 萬免稅額或重購退稅嗎?
都不行。自住優惠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連續居住滿 6 年,房子還沒蓋好不可能設籍居住,要件從根本就不成立;重購退稅的前提是出售自住房地再買自住房地,預售屋的權利不是。換約也沒有土地移轉登記,沒有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減。
預售屋換約什麼時候要申報?逾期會怎樣?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自交易日(換約契約成立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單獨填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不論有沒有應納稅額,不是隔年五月併綜所稅報。逾期未申報罰 3,000 至 30,000 元,就算賠錢沒稅要繳也一樣罰;有漏稅另按漏稅額處 2 倍(短漏報)或 3 倍(未申報)以下罰鍰。
三年前報錯了現在還來得及補救嗎?
來得及,但要趕在國稅局找上門之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被檢舉、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可以免除各項處罰,只需就補繳稅款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函一發出來就進入調查,這條就用不上了。
第一年國稅局收了我的申報,為什麼三年後又要我補稅?
收件不等於定案。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已依規定申報的案件核課期間是 5 年,未申報或以詐術逃漏的是 7 年,國稅局在這段期間內都可以回頭核定。法院也表示過,新聞報導不能拿來當信賴保護原則。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簽的預售屋合約還能換約嗎?
原則上不行。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除了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的讓與,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六種特殊情形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違規按戶(棟)處 50 萬至 300 萬罰鍰。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已簽約的買受人不受限制,但接手的新買受人之後就受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