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來的房子賣掉,房地合一稅怎麼算?為什麼稅比你想的重這麼多
一句話先講:繼承來的房子賣掉,稅之所以重得嚇人,不是因為稅率高,是因為成本不能用市價算。稅法只認「繼承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那個數字常常只有市價的零頭。房子賣一千萬、成本被算成三十幾萬,中間的差額幾乎整包被當成你的獲利,稅就是這樣長出來的。
很多人是收到稅單那天才知道這件事。下面我把六件事講清楚:新制舊制怎麼分、成本怎麼算、持有期間算誰的、自住優惠能不能用、繳不出貸款被迫賣怎麼辦,還有最常踩的幾個雷。
一、先看「被繼承人什麼時候買的」,不是看你什麼時候繼承
這一關決定你走哪一套制度,而且很多人一開始就搞錯方向。
- 被繼承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你在 105 年以後繼承 → 走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隔年五月的綜所稅)。舊制只課房屋那一部分,土地不課所得稅。
- 被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房地合一新制,房和地一起課。
依據是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
連續繼承(阿公傳給爸爸、爸爸再傳給你)看「最近一次」那位被繼承人的取得日,不是往前追到阿公。
這裡要澄清一個很常聽到的誤解:「繼承的房子可以自己挑新制舊制,哪個划算選哪個」——不對。 只有符合自住房地要件的,才有選擇權。不符合自住要件的,就是舊制,沒得挑。
舉個例子你就懂了。同樣是「爸爸留下來的房子」:
- 爸爸民國 90 年買的,你 114 年繼承、115 年賣掉 → 舊制。土地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併入隔年五月綜所稅。
- 爸爸 108 年才買的,你 114 年繼承、115 年賣掉 → 新制。房地一起課,稅率看持有期間。
差別在爸爸什麼時候買,不在你什麼時候繼承。這一格填錯,後面全部都會算錯。
二、稅為什麼這麼重:成本不是市價,是公告現值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寫得很清楚:繼承取得的房地,成本是「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再按物價指數調整」。
高雄國稅局自己舉過一個例子:106 年 1 月繼承,當時房屋評定現值 10 萬、公告土地現值 20 萬,109 年 1 月賣掉,物價指數 102.3%,成本就是 30 萬乘以 102.3%,等於 306,900 元。
不能用市價,不能用鑑價報告,也不能用當年阿公買進的價錢。就算你拿得出被繼承人四十年前的買賣契約,也沒有用。國稅局查不到資料的時候,一樣是按公告現值去核定。
拿一個示範來看(數字是示範,不是你的答案):
假設賣 1,000 萬、成本 30.69 萬、賣屋費用抓 30 萬(沒有單據時,法定按成交價 3% 推計、上限 3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假設 100 萬,課稅所得大約是 839 萬。
| 持有期間(可併計被繼承人的) | 稅率 | 稅大約多少 |
|---|---|---|
| 2 年以內 | 45% | 約 378 萬 |
| 超過 2 年、未滿 5 年 | 35% | 約 294 萬 |
| 超過 5 年、未滿 10 年 | 20% | 約 168 萬 |
| 超過 10 年 | 15% | 約 126 萬 |
同一間房子、同一個價錢,只因為持有期間落在哪一格,稅可以差兩百多萬。所以「什麼時候賣」這件事,該先算過再決定,不是想到才賣。
這不是嚇你的。判讀所寫過一個真實案例:同一塊地,不同人賣,補稅近 700 萬——爸爸留下來的地,兒子繼承後賣掉,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書寄到家裡。關鍵就在被繼承人取得那塊地的時間點已經落在新制,而且持有期間算下來只有四年多,稅率 35%。賣之前沒有人幫他算過這一步。
三、持有期間可以接著算被繼承人的
這是繼承案最有價值的一條規定,卻很多人不知道:你可以把被繼承人持有的那段時間,接到自己的持有期間裡一起算。
法源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5 點。連續繼承的,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也可以一路併計(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但有反避稅的但書,刻意安排的不算。
注意用字是「得」併計,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爸爸如果已經持有十幾年,你繼承後三個月就賣,併計進去就是超過十年那一格的 15%,不是兩年內的 45%。這一條沒有用到,就是白白多繳。
四、自住優惠:繼承的房子也能用,連設籍年數都能接著算
三個條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居住連續滿六年;這六年內沒有出租、沒有營業;而且全家六年內沒用過這個優惠(六年只能用一次)。
符合的話,課稅所得 400 萬以內免稅,超過的部分課 10%。
繼承的關鍵在這裡:被繼承人設籍居住的那段期間,也可以併計進六年(112 年那號令明文寫進去了)。但前提是他那段期間真的有設籍、真的住在那裡、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生意。房子空著放、或一直租給別人,那段期間併不進來。
一個常被忽略的狀況:長年住在國外的子女。稅法上是非居住者的話,沒有自住優惠,稅率固定 45% 或 35%。這種案子我建議一開始就要把居住天數搞清楚,不要等到要賣了才發現。
五、繳不出繼承來的房貸,被迫要賣
這裡有兩條完全不同的規定,很多人(包括網路上的文章)會混在一起講:
- 繼承的未償貸款超過繼承時的房地價值 → 超過的那部分算是你的額外負擔,可以從成交價裡面減掉,也就是把稅基縮小。依據是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
- 繼承房子又同時繼承貸款,無力清償而出售 → 屬於「非自願」的情形,就算持有不到五年,也能按 20% 課稅,不是 45%(財政部 110 年 6 月 11 日公告,房地合一 2.0)。
一條是縮小稅基,一條是降低稅率。條件要個案認定,我不在這裡寫死該準備哪些文件。要走這條路,先把資格確認清楚再談,不要自己假設符合。
真的會走到這一步的,比你想的多。判讀所另一篇:欠 7 萬卡債,銀行替他把媽媽留下的房子賣了——房子是媽媽留下來的,債務也是一起來的。等到被拍賣才處理,能談的空間就沒了。
六、最常踩的四個雷
第一,三十天。 新制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 30 天內申報,就算你是賠錢賣、或算出來免稅,一樣要申報。繼承案漏掉這個的比例特別高,因為大家心裡想的是隔年五月報稅。
第二,兄弟姊妹之間互相買持分。 你把姊姊那一半買下來,那一半的取得原因就變成「買賣」,持有期間重新起算,不能沿用繼承的併計。同一間房子的兩半,可能適用完全不同的稅率。
第三,海外子女。 非居住者沒有自住優惠,稅率固定在 45% 或 35%。
第四,連續繼承看誰。 新制舊制看「最近一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但持有期間可以「各次」併計。這兩件事常常被搞反。
為什麼我不做一個繼承的試算按鈕
我們官網有房地合一稅試算,但它只算一般買賣取得的房子。繼承這一題,我故意沒有做進程式裡。
因為每一件的取得日、被繼承人當年怎麼買的、有沒有設籍、貸款狀況、有幾個繼承人、有沒有分割持分,全都不一樣。硬做成一顆按鈕,只會給你一個看起來很像答案、其實是錯的數字。這種數字比沒有數字更危險。
要賣繼承來的房子,把這幾樣資料準備好,找我,我幫你算一遍:
- 什麼時候繼承的(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間)
- 被繼承人當初是什麼時候取得這間房子的(這一條決定新制舊制,最關鍵)
- 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遺產稅申報資料上有)
- 有沒有人設籍、住多久、有沒有出租
- 有沒有貸款、金額多少
算完之後,我們一起看「現在賣」跟「再等一段時間賣」差多少,再決定要不要動。有時候差的那筆錢,比你想像的多。
延伸閱讀(判讀所的真實案例)
- 同一塊地,不同人賣,結果補稅近 700 萬:繼承來的土地,取得時間落在新制、持有四年多,35% 稅率。
- 欠 7 萬卡債,銀行替他把媽媽留下的房子賣了:繼承房子的同時,債務也一起繼承。
- 失智長輩賣房,契約還有效嗎?:想在生前先處理的家庭,這篇要先看。
- 媽媽出錢買房,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20 年後後悔了:借名登記的代價,常常在下一代要賣的時候才爆出來。
以上是把國稅局的規定整理成白話,不構成稅務意見,個案認定請以國稅局或會計師為準。
常見問題
繼承來的房子賣掉,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看「被繼承人」什麼時候取得。被繼承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你在 105 年以後繼承,走舊制(土地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併入隔年五月綜所稅);被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才是房地合一新制。依財政部 104/8/19 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連續繼承看最近一次那位被繼承人的取得日。
為什麼繼承的房子賣掉,稅特別重?
因為成本不能用市價。稅法只認「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高雄國稅局的例子:繼承時房屋 10 萬、土地 20 萬,成本是 306,900 元。房子賣 1,000 萬,差額幾乎整包被當成獲利。不能用鑑價,也不能用被繼承人當年的買價。
持有期間可以算被繼承人的嗎?
可以。繼承取得得將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連續繼承可各次併計(財政部 112/11/2 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有反避稅但書)。這一條決定稅率是 45%、35%、20% 還是 15%,同一筆交易可能差好幾百萬。
繼承的房子能用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10%)嗎?
可以。設籍、持有、居住連續滿六年,且六年內未出租未營業、全家未用過該優惠。被繼承人設籍居住的期間也可以併計進六年,但他那段期間要真的有設籍居住、沒有出租營業。要注意:稅法上的非居住者(例如長年住國外的子女)沒有自住優惠,稅率固定 45% 或 35%。
繳不出繼承來的房貸、被迫賣掉,稅會不會比較低?
有兩條不同的規定:一是繼承的未償貸款超過繼承時房地價值,超過部分可從成交價減除(縮小稅基,財政部 109/7/15 台財稅字第 10904601200 號令);二是繼承房地又同時繼承貸款、無力清償而出售,屬非自願因素,持有五年內也能按 20% 課稅(財政部 110/6/11 公告)。條件須個案認定,先確認資格再談。